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不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儿童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进行消费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好监护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也应该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面向不特定的群体主体。其性质可以是经营性的,也可以是无偿为公民提供文体娱乐的,而商场作为一种公共场所死三人导致儿童受伤的可能性很大。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一点前提(这个需要注意),那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详情]
孕妇商场摔倒责任划分如下: 一、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 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详情]
一般商场一楼都设有化妆品专柜,大家可能认为那里的化妆品不会有冒牌货,其实,不然,现在的假货已经到处横行了,商场专柜也会有的,那么,商...[详情]
孕妇在商场摔伤如何划分责任?孕妇在商场摔伤需要找到责任的划分标准,一起来通过佰佰安全网进行了解。...[详情]
据消息,近日,一起老人使用扶梯摔伤诉商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终审裁定商场不承担责任。2014年11月2日,当时76岁的于女士和81岁的老伴高先生在北京西城区一家超市买完东西,准备离开超市时发生意外。超市位于地下一层,在乘电梯前,超市保安指出推车只能在地下一层使用。高先生表示东西很沉拿不动后服务员默许了。高先生以提不动货物为由,执意将手推车推上自动扶梯。上了扶梯后不久手推车便打滑翻倒,高先生和于女士也摔倒在扶梯上。根据高先生描述,老伴“顺着滚梯滚了一圈”。事故造成于女士身上两处骨折。经过手术后,于女士瘫痪在床,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于女士原本就患有严重骨质疏...
2015年6月2日,教育部发布,为确保2015年高考考试安全,近日教育部与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签订了高考安全责任书。高考安全责任书明确,省级招委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省招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和省级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主管责任人,省招委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高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高考安全责任书中明确要求,健全高考...[详情]
1月30日电据国家旅游局消息,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今天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7]345号2017-01-30 01:23:00 来源: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大 中 小] [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1月28日发生了马来西亚中国游客船只失联事件,1月...[详情]
惠东县委副书记、县长徐毅在前日晚上的惠州市消防工作紧急会议上检讨说,该县将在上级安监以及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做...[详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