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 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详情]
首先,如果溺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水上游乐场等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手续至关重要。正规的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没有手续的“黑场所”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其次,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正规的游泳场馆而言,游泳者自买票进入起,就与其建...[详情]
据国务院调查组针对深圳滑坡事故进入论证,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社会工作安全知识仍有待普及。 2015年深圳光明新区特大滑坡事故是否有结论?有何教训?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表示,目前为止,国务院调查组在现场勘查调查工作已经完结,目前在对个别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并对这些论证来修改完善调查报告。杨焕宁透露,事故调查组还发现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正在认真梳理这些教训,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他表示,调查已经认定这是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建设者和经营者没有对渣土受纳场修建倒排体系,并且这个受纳场原来是有大量积水,没有排出就加载垃圾、泥土。同时受纳场附近还有小泉子,加上天气降水...
据最新报道称,深圳滑坡事故不属于自然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国土资源部官微截图国土之声12月25日消息,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灾害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滑坡灾害由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网延伸阅读 深圳滑坡敲响渣土围城警钟北京等地面临相同困境 有媒体报道指出,渣土围城”的困境并不仅仅在深圳上演,北京、...[详情]
六安市霍邱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5人当场死亡,5人重伤。 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详情]
公共场所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百姓安全。10月26日晚7时57分,福建古田县医院污水处理池加药口发生爆炸事故。27日上午,古田县委宣传部对...[详情]
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