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某向法院起诉维权,索要赔偿金。在法庭上,原告当庭出示茶花菇实物,证实被告出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可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时不时的就会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个食品中吃出虫子的维权案例。
2014年4月23日原告叶某在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处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一共花费511元,可在食用时,却发现食品上有虫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某向法院起诉维权,索要赔偿金。在法庭上,原告当庭出示茶花菇实物,证实被告出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被告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覆有死昆虫,因此,被告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判决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叶某货款511元;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某赔偿金511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5年1月22日生效。
从上面的问题食品维权案例可以看到,消费者在购买到含有异物的食品后,千万不要忽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放弃维权的机会,这样才能给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一个警告。
责任编辑: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