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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转基因信息未公开案胜诉 律师称知情权受侵将上诉

2015-04-08 13: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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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针对黄乐平提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农业部提供了其官方网站的网址。

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一直备受争议,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更是对转基因相关产品毫无了解。近日,市三中院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关于转基因农产品信息公开一案做出宣判。市三中院在对转基因产品信息是应该公开的审理过程中,依据我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为,此次转基因产品诉讼案中提到的三个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表示,将继续上诉。

诉农业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6月25日,律师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五个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方面的信息,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回复,就其中两个方面的信息如何查询,做出了答复。而其余三个问题,农业部认为均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对农业部答复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申请。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向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并依法责令农业部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三中院在审理转基因产品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针对黄乐平提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农业部提供了其官方网站的网址,当事人可以自己去查询,农业部的回答也完全合理。

法院支持农业部答辩驳回起诉

转基因相关产品是否有农业部批准,商业化种植又是否合法,这些信息,一般的消费者很少能详细知道。

黄乐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农业部认为黄乐平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将会继续上诉

记者:一审判决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你对此怎么看?是否决定上诉?

黄乐平:我认为我提出的几个信息,应该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应当对外公开。在宣判后,我已经明确表示要提出上诉,将马上开始上诉的相关工作。

记者:对于转基因的这些问题以及这次的诉讼,起诉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

黄乐平: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我没有提出一定支持或一定反对,但我认为这次起诉针对的应该是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和消费者的选择权问题。比如,作为消费者,面对市场上众多的食品,我只有知道了哪个是转基因,哪个是非转基因,这样才能更清楚地做出选择。这是个基本问题,也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应该搞明白。

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有标识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条例,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其实,从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个角度看,转基因相关产品确实应当在其包装上明确标识。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在需求明确的情况下,公平消费,只要查看这些产品的外包装就可以看出是否为转基因食品,如果不愿意选择转基因食品,都可以通过标识来避免,在最大程度上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不合理转基因产品的消费陷阱。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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