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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虚假宣传医疗用品功效耽误患者病情 被判支付双倍货款

2015-03-05 14: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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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本案中,侯某某向包括毕某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某某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

现在很多医药专卖店都会销售一些常用的非处方药品,本来方便了患者,但有些药店却为了牟利,虚假宣传一些医疗器械及药品的功效,不仅让患者药了冤枉钱,还耽误了病情。

药店虚假宣传医疗用品功效耽误患者病情 被判支付双倍货款

侯某某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某某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某某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某某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2007年3月,毕某某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毕某某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因调解不成,毕某某遂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侯某某向包括毕某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某某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据此,侯某某应当按照毕某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某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2010年12月31日,受诉法院判决侯某某返还毕某某购物款2390元,给付毕某某加倍赔偿款2390元。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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