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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消费者故意买过期食品 销售者仍有责任给予10倍赔偿

2015-03-03 15: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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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超市购物时,如果你知道面前放的是过期食品,你还会买吗?如果买了过期食品,超市有义务赔偿吗?法院又将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南京一消费者故意买过期食品 销售者仍有责任给予10倍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并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认为孙银山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孙银山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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