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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一切合法收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2018-02-17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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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保护”。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明确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以及合法收入与非收入的范围界限,了解把握这一论述的理论基础,认识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作用及其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保护一切合法收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关于保护一切合法收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苏海南 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保护”。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明确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以及合法收入与非收入的范围界限,了解把握这一论述的理论基础,认识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作用及其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内涵和构成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是指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这里“各类劳动者”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主、雇工的个体户主等。其中,私营企业主和雇工的个体户主也从事社会劳动,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从城镇看,是指包括上述城镇就业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薪收入,单位发放的与劳动密切相关的各种福利待遇,单位建立的按劳动贡献大小确定的补充保险,以及人们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相关劳动所获得的稿酬、讲课费、咨询费、劳务费等。从农村看,是指包括农民生产的各种农、林、牧、副、渔等类产品及出售产品所得,乡镇企业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各种劳务收入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私营企业主、雇工的个体户从事经营管理劳动所获得的相当于被雇用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

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是指劳动收入以外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投资收入,如投资所得股份分红、股息,购买国债所得债息,股票市场炒股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凭借各种知识产权、土地房产权等所得收入,如技术发明成果、专利折合股份所得分红、商标商誉转让所得收入、稿费之外另付的版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房租等等。经营性收入是指经营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并由股东会同意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如大胆决策所获得的超过市场平均利润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营销策略吸引人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率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等等。转移性收入是指遗产、馈赠以及通过再分配所得的国家支付的救济金、扶贫款等等。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类以外的各种非劳动收入,如购买彩票中大奖等。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按照法律不禁止即不违法的理念,只要界定了非法收入,就能界定合法收入。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非法收入主要指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途径所获得的收入。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收入即为合法收入。其中,合法的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得的上述劳动收入;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得的上述非劳动收入。当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主要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发明成果销售收入提成等;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股东会、董事会从税后利润中对经营者的奖励等。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从理论创新看,通过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点新认识。第一,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参与创造社会财富。按照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片面理解,人们大都误以为社会财富只是劳动创造的。实际上,马克思就曾说过: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参与创造社会财富。尤其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在今天,单靠体力劳动,没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共同作用,是无法创造出人民所需要的社会财富的。第二,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时参与的程度、作用不一样。劳动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要素,缺了劳动,其他要素无法独自创造社会财富;资本要素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血液”,是购买各种生产资料的本线,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其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不如劳动等要素大;技术与科学知识相结合是第一生产力,技术要素是第一生产力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生产力的要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决定性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其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最大;管理从劳动中独立出来,做为一种要素,其实质是将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优化组合、科学配置,因而是提升总体劳动产出的要素,对于实际创造社会财富量的大小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第三,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有权按自身产权和所贡献获得回报。根据以上两点新认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应以要素产权收益论和创值贡献报酬论为新的理论基础。所谓要素产权收益论,是指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让渡自身产权时有权获得相应收益;所谓创值贡献报酬论,是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产权收益及劳动要素创值贡献报酬构成了劳动收入;资本、技术、管理要素产权收益及各要素创造贡献报酬构成了非劳动收入。

从改革实践看,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今天,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十六大的要求,应做到“两个毫不动摇”,非公有制经济将有进一步的发展。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就必须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一基本分配制度条件下,就必须要相应确立并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就必然相应地出现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也必然相应地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意义

第一, 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的需要。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决定了其分配结果必然包括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按照分配方式反作用于生产方式的原理,就必须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即保证使分配结果与分配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相一致,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促进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否则,不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只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多种分配方式以及多种经济成分是难以保持并发展下去的。那样的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也就无法巩固并发展了。

第二, 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当前,要加快经济发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里,除了要在政治上团结、鼓励社会各阶层人们以外,就是要在经济利益上通过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尤其是对加强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保护,为非劳动收入正名,纠正原来那种“非劳动收入”是“不劳而获”甚至是“剥削”的错误认识,从而使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人们吃上“定心丸”,以更好地调动各类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都能得到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收入,促使劳动者、资本所有者、科技人员、经营管理等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 是促进要素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按各要素产权及其创造价值和财富时所做贡献确定其报酬,就必然要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和资本、技术市场以及职业经理队伍。要确定各要素产权收益,就必须发展各要素市场,加快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以形成各要素市场均衡价格,从而便于明确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要素在让渡各自产权时的基本收益水平;要建立对各要素创造社会财富所有做贡献量进行考核的制度,从而据此确定其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报酬量。尤其是通过取缔非法收入,界定并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然会促进要素市场的交易行为逐渐规范化、法制化,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第四, 是加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保护一切合法收入,尤其是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为各类劳动者开启了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获得更多收入的闸门,必须加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步伐。保护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不是仅对资本所有者、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说的,普通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获得非劳动收入。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6907.08元,其中,工薪收入为5098.63元,占73.8%;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为1808.45元,占26.2,其中,财产性收入为135.62元,仅占1.949%,其他收入为311.45元,仅占4.5%。这两项非劳动收入都有较大增加的空间和必要。在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随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的分配制度的完善,合法的劳动收入将有进一步快速增加,特别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较大幅度增长,两方面相加,必将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更快的提高和改善。与此同时,由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也会日渐增加,从而促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途径和措施

第一, 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收入的合法与非法并加大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收入的法律法规,将现行刑法、反走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法律中关于打击非法收入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取缔和清缴非法收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获得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进一步修改完善“证券法”、“土地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各要素市场管理等法律,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新的法律规定,使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依法获得非劳动收入的途径和办法更加清晰、明确,避免歧义,使这些非劳动收入进一步合法化、规范化。通过以上措施,为保护一切合法收入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 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要素市场并加强监管。一是要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其中包括经营人才市场、技术人才市场和其他劳动者市场,促进各类劳动者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和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多方面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的行为,逐步形成各类职位的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为劳动力要素让渡产权、签订各类劳动合同提供价格参数,以合理确定其要素产权让渡时应得的收益。二是要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包括各类证券、金融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资本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各种资本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其优化配置,提高其使用价值,同时为合理确定其产权让渡收益提供量化依据。三是要发展和完善技术以及房地产等要素市场,促进技术、房地产等要素合理有序流动,避免和减少闲置,进一步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同时为合理确定这些要素收益提供量化依据。

第三, 要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城镇,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确立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将新的分配理论——要素产权收益论和创值贡献报酬论应用于实践,在各类企业(包括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构建现代薪酬体系。现代薪酬体系包括工资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办法、福利制度、保险计划等,把按劳动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方式合为一体,使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具备条件的同时试行股权激励、特定保险计划等办法,逐步建立经营者薪酬包,把经营者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涵盖在新制度中;同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在竞争上岗、严格考核条件下,拉开收入差距,使尽职尽责又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既得到合法的劳动收入,又得到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同时规范职位消费,从而真正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管理要素的作用。二是建立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按科技人员尤其是科技骨干包括技术工人骨干的岗位、工作、任务和贡献确定报酬,积极试行按技术要素分配的办法,使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在努力工作、多做贡献的前提下,既能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又能得到大量的技术要素收入,更快地富起来,从而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三是配套改革其他员工的分配制度,按岗位、工作、贡献定报酬;有条件的也可试行劳动分红、员工持股等按要素分配办法,使其他员工在辛勤劳动的前提下,既能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又能共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要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同时,在财政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逐步改进工作人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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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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