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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问题

2018-01-27 1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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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需要面对三个理论问题,即如何认识两者的关系、两者能否结合和如何结合。

关于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问题

关于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问题

中央党校董朝晖

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需要面对三个理论问题,即如何认识两者的关系、两者能否结合和如何结合。第一个问题很关键,要准确界定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问题上容易陷入两难悖论。

一、如何认识按劳分配

准确把握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的确切含义是论述上述问题的出发点。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的观点,可以得出按劳分配有几层含义。第一,按劳分配运用的是等量劳动互换原则,衡量的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第二,人们通称的劳动券(证书)起着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不能流通,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使用。第三,承认人的劳动存在质和量的差别。第四,在生产资料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基础上,把按劳分配可以简单规定为劳动者领得的消费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按劳分配表现出三个特点。第一,从全社会角度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应首先加入企业的联合劳动,通过交换,转化为社会劳动,体现为货币衡量的价值。第二,从企业分配角度看,所取得的价值应做必要的社会扣除,具体分配依据劳动者个人付出的劳动量。第三,按劳分配直接表现为劳动力价值,间接表现内容即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权没有量化,因此可以称之为简单按劳分配。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基本单一的特定历史阶段,实行简单按劳分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简单按劳分配日益显露出局限性。

二、如何认识按生产要素分配

如何认识按生产要素分配,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首先,劳动价值论仍然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并不因所有制关系改变而改变,也不因分配形式改变而改变,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没有丝毫的动摇。

其次,不能无视或低估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劳动力只是生产资料的一个器官,活劳动只有与物化劳动相结合,才能共同发挥作用,由活劳动创造出新的价值,物化劳动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二是,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余额,“也是资本的果实”,就是说,劳动力和资本共同占有价值余额,这是商品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否定资本对价值余额的拥有权,将导致资本不参与生产,社会扩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对资本这一权利的人为侵犯,将降低资本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再生产将在不充分状态下进行。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承认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权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行不悖。

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价值归劳动力和资本共同占有)并不必然推导出剥削,资本所有权才是剥削的界定标准。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经济学范畴内的必然结论,剥削则属于社会价值判断的伦理学范畴。在资本主义社会,少数人独占资本,由于劳动者生产资料上一无所有,劳动力受资本奴役,劳动者与资本家相对立,按生产要素分配表现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独占权,否定了劳动力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权,因而自然产生剥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使资本独占剩余价值,也不存在剥削。在社会主义非公有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产生剥削呢?从表现形式看,少数人占有资本从而占有一定量的剩余价值,由此下存在剥削的结论并非没有道理,但实在简单化了。剖析这一点必须从微观层次上升到社会整体层次来认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走了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制度也将占主体地位,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要受按劳分配的支配,反映出的本质内容已经走了样。

第四,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工作亟待解决,意义重大。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客观要求公有制经济不能再局限于简单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必须把完整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用商品经济社会的价值一般表现形式充分表现出来。关于这一点,王珏教授有精辟的论述:“在社会主义时期,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商品的属性,二是资本的属性,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转化为资本。劳动者所享有的分配权利也相应具有两个来源;一是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即获得工资;二是作为一种具有资本属性的生产要素,应该能够带来收益、分享利润”。这与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有相通之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具有资本属性的生产要素”,与物化劳动资本地位平等,共同平等地拥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权,因而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就由简单形式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加总。

总结以上论述,可以回答文章开头提出的三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整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包括两部分,一是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工资收入,二是按劳动力资本属性取得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结合起来。单一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表现为劳动力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部分应该而一般没有表现;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要求将按生产要素分配合理量化到劳动者个人;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所得包括劳动力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一般小于应得数额。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具体模型

用一个简单模型或许有助于表达方式的清晰。假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收入为Y,四部分组成:(1)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固定资本的耗费F;(2)流转税T(不含增值税,因其为价外税);(3)国有资本收益R;(4)劳动者(本文中始终包括经营者)收入W。

现行分配的一般模式为:R=Y–F–T–W。国有资本收益R与劳动者收入W是对立的。国有企业存在两个体制性弊端。一是经济非独立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不同的国有企业即使目标都定位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由于拥有共同的最终所有者,自然有一致或部分一致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独立于国家利益或国有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二是代理人机制失灵问题。不管代理人是全员承包的全体劳动者,还是经理阶层,或采取资产运营公司的形式,都缺乏与国有资本收益同向互动的利益联系,由此产生代理人机制失灵。寻租、贿赂、局内人控制和“59岁现象”等即为例证。(刘恒中,1995年)。换一个角度看,只有人们正当利益的度量和界定不合理或不明晰,人们的努力才更多地表现为分配性努力(即将应归别人的财富转变为自己财富的活动),而不是生产性努力(即为了获得收入创造新财富),这种状况被经济学认为是缺乏效率的,无助于增加社会财富。

解决问题的思路自然就提出来了。把劳动者收入W分为两部分W1和W2,其中,W1为劳动力价值,W2则为按劳动力资本分配的利润。改变上述分配模型为:R+W2=Y–F–T–W1。国有资本收益R与劳动力资本收益W2同向同幅变动。通过注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新的动力,解决了国有企业经济非独立性,也从制度上解决了代理人机制失灵问题。

新的分配模型做到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效结合。通过变动非劳动力资本构成,可以扩展运用到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去。这里需要解决一个关键的技术性问题:如何衡量劳动力资本。有的学者提出“按照劳动者一年的工资总额劳动力作价入股”(《论现代公有制》,第280页),这等于是说劳动力资本和劳动力价值相等,先不论概念上是否成立,至少不符合人们的常识,笔者不敢苟同。有的学者提出“泛股制”或“股份合作制”中的“劳动股”“相当于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包括奖金)的一半左右”(盖建玲、李德伟、1997年),笔者也有异议。对这一技术性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种,把劳动力价值视为劳动力资本的折旧,如同固定资本的折旧一样,从劳动力价值量(工资)和劳动力的平均工资年限的关系匡算劳动力资本量。这是劳动力资本与物化劳动资本拥有平等权利的表现。第二种,比较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年工资总额差额,把此差额视为劳动力资本收益,然后按照社会(或国有企业)平均资本金收益率返还计算劳动力资本量。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劳动力资本量,还应考虑不同阶层(如经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等)、年功等其他因素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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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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