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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与国际航空(天津)服务中心撤诉案

2017-02-01 1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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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二ΟΟΟ年七月十日向上诉人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60元。现期限届满,上诉人既未交纳该笔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关于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与国际航空(天津)服务中心撤诉案

关于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与国际航空(天津)服务中心撤诉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海口市南宝路新安大厦B座2楼。

法定代理人李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拥军,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航空(天津)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二ΟΟΟ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2000)振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二ΟΟΟ年七月十日向上诉人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60元。现期限届满,上诉人既未交纳该笔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伟

代理审判员 林蔚茹

代理审判员 欧丽珍

二000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妍

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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