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这是利用快捷支付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的一种新型诈骗手段。卡在身上,网银没开,卡内钱款被转走。日前,青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牛某在九华山旅游时结识了一寺庙住持夏某,并主动帮助夏某办理寺庙重建相关事宜,后牛某在帮夏某办理重建寺庙手续过程中获取该寺庙及夏某个人信息资料,牛某便产生占有夏某钱财之念。2月7日,牛某在某购物网站通过提交夏某戒牒等材料私刻寺庙印章一枚,后牛某持该印章到电信局以原卡损坏为由补办夏某手机卡一张。随后,牛某利用夏某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及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卡,在互联网注册支付宝账号,同时开通手机快捷支付功能,将夏某银行卡内现金转账偷偷到其网上银行并在购物网站进行消费,共骗取人民币348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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