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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那还水塘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2018-07-14 10:14:55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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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温州永嘉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

眼下,正值学生暑假,但安全不能“放假”。温州永嘉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法官提醒,学生们外出玩耍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父母应注意履行监护职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2017年9月10日,中学生小兵同他校好友小风、小凯相约去山上玩,玩了一会之后,三人来到一个水塘。该水塘位于距村子1公里左右的后山上,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供水的屋顶水库。小兵先从山上爬到水塘边上玩,后小风、小凯依次下去,由于石头打滑,小兵与小凯都不慎滑入水中,岸边的小风拉了小凯一把,将其拉回岸边,出手拉小兵的时候,由于距离太远够不到,小兵沉入水中。后小风报警,等民警、消防过来时,小兵已溺水身亡。

小兵父母将同行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小兵父母认为,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此外,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声也有一定责任,认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则认为,水库边有树立警告牌,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死者作为一个初中生,对警示牌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担责任。

被告小风父母坚称,小风在事发后救起了另一个学生小凯并积极报警和下山寻找人员协助,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小凯父母则认为,其孩子自身也处于危险之中,对死亡不错在过错。

在审理中,永嘉法院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事发时小兵已满十三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对在山塘边玩耍存在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同时小兵溺水的位置位于大坝对面的山边,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并在水边玩的过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险行为所致。

因此,该院认定原告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导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导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最终,该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未成年的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案中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最终发生溺水事件,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该案中同行的学生已经采取了相应救助措施,尽到了与年龄、治理相适应的必要救助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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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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