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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状告格力 遭遇广告欺诈怎么办?

2018-06-26 09:56:49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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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因为一句6个字的广告语,美的)把格力诉诸法院,要求格力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相关合理开支10万元。

因为一句6个字的广告语,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诉诸法院,要求格力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相关合理开支10万元。

昨日上午,禅城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该案,还通过网络全程直播,并在全国首次引入法学专家与资深媒体联合解说庭审。

庭审现场

美的状告格力索赔490万

昨日上午,该案由禅城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为了以高科技呈现庭审的良好效果,该案安排在禅城法院石湾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均委托律师出庭。

案件源于“有凉感无风感”这句6个字的广告语。美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诉称,自2015年起,其耗费巨资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公开大力宣传美的公司具备“有凉感无风感”技术的某系列空调,并使“有凉感无风感”成为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格力公司明知其空调产品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的技术与功能,却利用美的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广告语对其商品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宣传,不仅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而且转移、淡化了美的公司依据该广告语所享有的权益,获得了本来不应该归属于其的竞争优势。其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相关合理开支10万元共490万元,并在格力官网和《法制日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辩称,格力涉及的空调产品只在线上销售,且在京东商城的购物流程决定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不会出现混淆品牌的情况,不会将格力误认为美的,也不会将美的误认为格力。而且就格力公司在国内外家电行业的地位、影响力,格力公司无需借助国内外任何一家家电企业的任何一款商品,更无需实施任何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来提高自身商品竞争力。

此外,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格力公司测试,就空调无风感功效检测对比,格力相关产品不亚于甚至优于美的相关产品,美的公司诉称格力相关产品不具备无风感功效无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格力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庭审中,合议庭听取双方意见后,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格力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格力公司发布相关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构成不正当竞争,格力公司相关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美的公司认为,“有凉感无风感”虽然是一种广告行为,但是其中包含了技术参数,是客观标准,并非主观标准。格力相关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而宣传“有凉感无风感”,是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而且美的为涉案广告投入了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格力使用这句广告语是故意“搭便车”。

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强调,无风感是一种通用感受,强调的是人体感觉,而且没有行业统一标准,不需要任何参数,美的并无对“无风感”一词的独享使用权。同时,空调具备“有凉爽的感觉、无风吹的感觉”这一功效、及“无风感”这一功效宣传词,非美的首创、独创,现已是国内外家电空调行业普遍的功效概念及功效宣传词之一。

双方在法庭上激辩了近3个小时,且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庭审通过网络全程直播,并在全国首次引入法学专家与资深媒体联合解说庭审。截至当天下午4时,共超170万人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观看了直播。


遭遇广告欺诈怎么办?

美的状告格力  遭遇广告欺诈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常常有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欺骗而导致物质和精神损失。

《广告法》的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 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 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 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第10条规定:“广 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第11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 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因此,违反《广告法》的上述有关规定,即可 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8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也 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 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 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广告主发布的是虚假广告,且损害了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找不到广告主,则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 告发布者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在明知或 应知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发布该虚假广告的,则可以要求他们与 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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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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