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石梁河镇某村,距离学校直线距离约100米的私人镀锌小作坊内,违反国家规定,购置电镀槽、航吊、锌板、盐酸、硫酸、氯化钾溶液等设备对搅拌杆、水钻进行镀锌,后将产生的镀锌废水排放至废水池内,并通过废水池内一根塑料管将镀锌废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的排水沟内。
“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在闭庭!”在2018年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在连云港市海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宣判。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石梁河镇某村,距离学校直线距离约100米的私人镀锌小作坊内,违反国家规定,购置电镀槽、航吊、锌板、盐酸、硫酸、氯化钾溶液等设备对搅拌杆、水钻进行镀锌,后将产生的镀锌废水排放至废水池内,并通过废水池内一根塑料管将镀锌废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的排水沟内。
经鉴定,该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为1.33×103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664倍。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2016年6月2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锌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海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季锐介绍,作为连云港市法院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海州法院环保庭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立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4年8月成立以来,受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等各类环境资源类犯罪共计1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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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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