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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奔跑撞倒电瓶车致其死亡 被判赔77万

2017-12-13 10:14:50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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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撞倒他母亲范女士并致其死亡的嫌疑人赵某在逃逸两年多后,被抓获归案。

12月9日,家住上海杨浦的彭先生和父亲,等来了一封迟到了两年多的信,这封由杨浦区检察院发来的告知书中提到,撞倒他母亲范女士并致其死亡的嫌疑人赵某在逃逸两年多后,被抓获归案。

2015年2月22日下午5时45分许,55岁的范女士吃过晚饭,骑着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双阳路非机动车道上时,行人赵某走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范女士同向而行。突然,赵某转身跑了起来,将行驶中的范女士连车带人撞倒,范女士头部向右着地,颅脑重创。经入院治疗四十多天后,范女士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浦警方认定赵某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然而,肇事者赵某却一直逃避责任,不仅未予赔偿,还在事发后离开上海潜逃。期间,杨浦警方对赵某展开网上追逃。今年9月,甘肃张掖警方发现了藏匿两年多的赵某踪迹,将其控制。得知消息后,杨浦警方立即将赵某押解回上海。目前,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事发后,彭先生和父亲曾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赵某因逃逸未到庭。2015年10月19日,杨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赵某承担70%,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逾77万元。

>>答疑解惑

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葛志浩律师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参照侵权行为的定性原则,即哪一方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况且类似于“行人不得乱穿马路”等交通规则早已作广泛宣传,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导致交通事故,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违反该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触及交通肇事罪。 

佰佰安全网提醒广大出行市民:无论何时何地,市民出行都应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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