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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48小时工伤争议案”宣判

2017-12-06 10:14:48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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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清晨,从普吉岛飞往成都的飞机突然备降昆明。舱门打开时,一位29岁的乘客平躺在地上,没有心跳和呼吸——45分钟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的梁晓宇在这架飞机上突然发生抽搐。当天8点左右,梁晓宇死亡。

清晨,从普吉岛飞往成都的飞机突然备降昆明。舱门打开时,一位29岁的乘客平躺在地上,没有心跳和呼吸——45分钟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的梁晓宇在这架飞机上突然发生抽搐。当天8点左右,梁晓宇死亡。

随着梁晓宇的意外去世,一场旷日持久的工伤之争就此展开……

猝死:

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 飞机上病发

2月12日北京时间6点15分,普吉飞往成都的MU574次航班39A座位上,梁晓宇突然身体抽搐、呼吸困难。乘务员找到2名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注射肾上腺素。7点,航班备降昆明机场,昆明机场医护人员看到,梁晓宇平躺于机舱地面,已无心跳呼吸,在开通静脉管道和口咽通气管后被送往昆明市延安医院,8点梁晓宇被宣布死亡,死因是“院外呼吸心跳停止(中枢性)”,后经尸检系双侧肺动脉血栓。

梁晓宇的妻子刘燕称,丈夫平常没有特殊疾病,而东航服务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书显示,登机时无任何异常情况,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身体不适或特殊需求。

梁晓宇是成都金鼎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左右,从事研发技术工作。刘燕告诉记者,这次泰国之行是由公司报团,全额出资组织的,目的地是普吉岛,行程从2月6日到2月12日。

5月9日,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泰国之行被定性为公司全额出资安排的旅游。决定书载明,梁晓宇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家属:

旅游行程包含陪客户 是工伤

“组织员工陪同客户去泰国旅游,上级总监让他们把客户照顾好。”刘燕认为,这次旅游是在工作时间公司组织的,而且有陪客户的内容,具有工作性质,因此希望能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于是将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案于今年8月和11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两度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在刘燕提供的一份公司宣传材料中,这次旅行被描述为“感恩客户浪漫泰国游”。在梁晓宇的微信里,有为这次出行专门建立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一名为汪强的人在群里发言道:“本次泰国游,公司安排老客户与我们同行,花费巨资”、“公司用心良苦,一方面是为了感谢老客户,另一方面想利用本次机会加强我们与他们之间的感情。我们可以玩不好吃不好,但客户必须招待好”。公司前台员工向记者证实,汪强为金鼎集团在成都这家公司的负责人。

在公司的考勤表里,2月7日到2月12日的备注为“考察”。这段时间并非法定节假日,刘燕告诉记者,这期间公司依然照常支付薪酬。

人社局:

纯粹的旅游 不予认定工伤

“感觉很吃惊,根本没想到这么严重。” 梁晓宇的同事刘庆一起参加了该次泰国游,她告诉记者,这次出游确实有客户在,但是活动的内容并非接待客户,而是跟着他们一起玩。刘庆表示,泰国之行只是纯粹的游玩,不过随后又改口称“玩的成分更大”。“因为这些客户不是我们的客户,而是同个集团里其他公司的客户。”刘庆解释。

“他是否经常加班我不清楚,但经常是我下班离开的时候他还在公司。”她说。

记者联系上负责对接此事的金鼎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刘颖,她表示,资料提交到了法院,审判结果没有下来之前不接受采访。

成都市武侯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在于,梁晓宇参加的是纯粹的旅游。对方表示,如果是参加由公司组织的纯粹的旅游,他们均不予认定工伤,但如果在旅游的过程中履行了接待客户等工作职能,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不过根据我们收到的材料,梁晓宇参加的旅游行程里没有和客户有关的内容。”

工伤之争

争议焦点:旅游

武侯区人社局

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在于,梁晓宇参加的是纯粹的旅游

家属

公司在工作时间组织旅游,有陪客户的内容,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伤

争议焦点:48小时

如果以救护车到达时间起算

杨先生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后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如果以CT报告出炉起算

杨先生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是否是因工外出,又是否是工作原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活动中是否包含了旅游活动?

为此,记者访问了多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律师,得到的答案截然不同。

观点1:争议很大

“这件事争议很大,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告诉记者,工伤的认定有“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争议的点主要在于是否是工作原因。

“但是现在情况越来越多变,比如公司组织的比赛、聚餐,这些活动看似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也有将参与这些活动时受到的意外认定成工伤的,因为和团队建设有联系。”在张林看来,类推到旅游活动,也不排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观点2:不构成工伤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邓庆律师则认为,梁晓宇的意外不构成工伤。在她看来,就算是公司组织的旅游,也是旅游而非公事。“这相当于公司提供的一种福利,梁先生是在享受福利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标准。”邓庆说。

此外邓庆还认为,不能因为有客户在就认定为这是公事。“陪客户一起游玩也是游玩,这和陪客户喝酒喝醉通常不认定为工伤是一个道理。”她说。

观点3:构成工伤

不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杨霞律师则认为陪公司客户就算工作原因,而且即使不存在陪客户的情形,也可以构成工伤。“公司组织的旅游确实是福利,但是从旅游活动的性质看,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因此与员工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她说。

“当然,还是要看公司是否有参与到组织、策划、管理、承担费用等情况,比如公司年终抽奖,仅中奖者参加旅游,公司仅承担旅游费用,这种情况认定工伤难获支持。”杨霞补充道。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宜宾“48小时工伤争议案”宣判

法院认定为工伤

事件回顾

3月15日12:30 ●杨先生在火车北站工作时,突发疾病

3月15日12:47 ●同行人员拨打120急救中心

3月15日13:25 ●救护车到达,实施院前急救

3月15日13:50 ●救护车返回医院科室

3月15日14:10 ●杨先生入院

3月15日14:15 ●医院CT检查会诊报告单记载诊断意见

3月17日13:42 ●杨先生呼吸、心跳停止

3月17日13:52 ●医院宣布杨先生临床死亡

今年3月15日,52岁的杨先生倒在工作岗位上。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对“48小时”的起算时间,宜宾市人社局与家属、单位发生了分歧,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先生妻子韩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商报曾报道)。

12月4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该案审结,认为杨先生属于“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被告宜宾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宜宾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庭审交锋:如何认定“48小时”的起算点?

庭审中,被告宜宾市人社局认为,CT检查不是急诊初始诊断的唯一依据,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对死者进行了抢救,对其主要症状和体征进行了判断,从而得出初步诊断为脑出血,所以初步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

原告韩女士认为,其丈夫“脑出血”的诊断结果是在急诊CT检查后得出的,初步诊断的时间应发生在入院检查以后。本案第三人杨先生的单位则表示,医生达到现场需要望闻问切、需要时间抢救和初步诊断。“到达现场、抢救和初步诊断均属于不同行为,三者之间存在时间差,怎么能用急救医生达到现场的时间作为医院初步诊断的时间呢?”

法院判决:初诊时间为CT报告形成之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初次诊断的时间应是作出“脑出血”判断时,而不是以开始着手或进行诊断的时刻。此外,120急救的主要功能是急救、运送、监护患者,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救护人员到场后并没有进行诊断。因此,本案初次诊断时间应为CT报告形成之时,即3月15日14时15分。

从3月15日14时15分,到杨先生被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3月17日13时52分,离满48小时还有23分钟。因此,法院认定杨先生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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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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