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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加一等!村支书伙同村主任贪污受贿 服刑再获罪

2017-08-16 11:56:22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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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郑伏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某某与原村主任殷某某,两人同流合污,在协助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为一些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开辟绿色通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收受他人“感谢费”后一起瓜分。另外,他们还挪用资金放贷,收益据为己用。两人犯下三项罪名,去年被判刑。然而,在服刑的两人最近被从狱中提出,因犯贪污罪再次受审。

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郑伏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某某与原村主任殷某某,两人同流合污,在协助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为一些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开辟绿色通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收受他人“感谢费”后一起瓜分。另外,他们还挪用资金放贷,收益据为己用。两人犯下三项罪名,去年被判刑。然而,在服刑的两人最近被从狱中提出,因犯贪污罪再次受审。

罪加一等!村支书伙同村主任贪污受贿 服刑再获罪

2009年至2014年间,郑某某担任义城街道郑伏村(后改为社居委)党支部书记,殷某某担任该村委会主任。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间,因包河大道项目、塘西河综合治理项目等需要,包河区义城街道一些地方被征地、拆迁。在拆迁安置工作中,郑某某、殷某某滥用职权,让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违规成为安置对象,郑某某由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36万余元,殷某某由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54万余元。为了感谢郑某某、殷某某,多名安置对象给予两人钱财。据查明,郑某某收受钱财共计9.7万元,殷某某收受钱财共计5万元。此外,两人还从社居委备用金挪借200万放贷给一家公司使用,收益也据为己用。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滥用职权,违规安置房屋,发放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等,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郑某某收受他人财物9.7万元,殷某某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构成受贿罪;郑某某、殷某某分别挪用资金数额230万元、2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两人被判决后均在监狱服刑,后办案人员发现两人还有遗漏罪行:一笔补偿款的利息及投资收益20万元,全部被两人均分,两人已构成贪污罪。近日,包河区法院判决,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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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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