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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受贿 被判三年六个月

2017-05-21 07:39:09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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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5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张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受贿百万终审改判三年半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受贿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5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张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记者注意到,虽然张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其积极退缴赃款的行为得到了终审法院的认可。

案情 帮人参演春节晚会受贿百万 一审被判6年

据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晓于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利用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之友林鹏参演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2016年12月28日,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详见本报2016年12月28日a12版《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受贿判6年 》)

上诉 认为证言是孤证 辩护意见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张晓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张晓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目前能够证明陈某向张晓行贿事实的关键证据仅有陈某的证言这一“孤证”,缺少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一审期间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张晓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未要求本案关键证人陈某出庭作证;一审期间对辩护人提供的陈某的询问笔录,应由一审法院进行核实,而不是由侦查机关对陈某再次询问取证。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在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晓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各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于张晓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明张晓犯受贿罪的事实,并不如辩护人所说仅有陈某的证言这一个“孤证”。证据中不仅有张晓的供述与陈某证言相互印证,且有证人齐某、孙某、段某、韩某的证言,还有音像光盘、文创集团杂志社出具的材料等证据证明张晓利用职权为林鹏谋利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侦查机关所做证言是符合法律关于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的,陈某所做证言内容得到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本案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因此,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有权决定不要求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这是属于一审法院职权范围的,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张晓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终审 积极退缴赃款 改判三年六个月

记者注意到,虽然张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未被终审法院采纳,但张晓上诉称其愿意退赔赃款,尊重法院裁判希望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判决显示:法院审理期间,张晓通过其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65万元。该事实有其亲属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法院出具的收据在案证明。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晓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张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张晓在二审期间通过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对一审法院的量刑予以改判。

5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同时,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晓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改判上诉人张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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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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