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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能否将抵押物占为己有

2017-04-13 11:00:02 来源:银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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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借贷过程中,出借人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甚至还会刻意在抵押合同中加上诸如“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

借贷过程中,出借人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甚至还会刻意在抵押合同中加上诸如“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

那么,假如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就能将抵押物占为己有了吗?接下来,银资网小编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

2012年3月,郑某因创业急需启动资金,便找到朋友张某请求借款10万元。张某爽快答应了,但是为了能如期收回借款,张某要求郑某用他的房子作抵押。

郑某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里约定:如果郑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他的房子就归张某所有。

借款期满之后,因郑某无力按时偿还借款,张某提出郑某不能还钱的话,就直接将房子给他。郑某不同意,双方产生激烈争执,最后张某将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将郑某的房子判归自己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物能否归债权人所有?或许很多人都会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事实上,这是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

订立抵押权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该条款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假如抵押合同内出现诸如“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抵押房归债主某某所有”类似的条款,将被定性为绝押条款,也称流质条款,会导致抵押合同失效。

上述案例中,在张某和郑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有法律明令禁止的绝押条款,故属于绝押合同,是无效的。因而,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张某有权另行起诉郑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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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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