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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四名农民偷挖古墓 被刑事处罚

2017-04-11 10:09:56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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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庐江四名农民幻想发财,盗挖一座汉代古墓,虽然在古墓中窃得一些器皿,却因此而触犯了刑律,得不偿失。

庐江四名农民偷挖古墓 被刑事处罚

庐江四名农民幻想发财,盗挖一座汉代古墓,虽然在古墓中窃得一些器皿,却因此而触犯了刑律,得不偿失。3月28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四人盗掘古墓葬案宣判,四被告人均被判处了刑罚。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均是庐江县某镇人。2016年10月13日晚,陈某等四人在一起吃饭,席间,陈某父亲打电话告诉他有人在自家的承包田里偷挖古墓。饭毕,四人决定回去看看。来到自家承包田,看到田地果然有被人挖掘的痕迹,四人商量后决定继续挖,说不定能挖出什么“宝贝”。于是,四人在当天晚上和次日晚上,携带照明工具以及铁锹等工具在该处挖掘。果不其然,四人挖出8个器皿和62块面积不等的器皿碎片,后由陈某带回家中藏匿。挖掘过程中,陈某发现离现场不远的一块田地的地面上被标记了许多记号,怀疑是盗墓人留下的标记。当月16日中午和晚上,陈某等四人又在该标记处(不能判定为古墓葬)盗挖,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的器皿中1个为三级文物,7个为一般文物。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四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遂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道,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它不以实际窃得地下文物为标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本身就是一种文物,是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这种文化的创造者是整个民族,管理者及所有者是国家。本案中,古墓虽在陈某自家田地中,但陈某等人的盗挖行为使汉代墓葬遭到破坏,妨害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管理秩序,应当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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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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