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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殴打妻子沙坪坝法院发出缓刑禁止令

2017-04-01 16:22:02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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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今(30)日,记者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获悉:近(22)日,该院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发出了首例成年人缓刑禁止令。

男子因琐事殴打妻子沙坪坝法院发出缓刑禁止令

今(30)日,记者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获悉:近(22)日,该院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发出了首例成年人缓刑禁止令。

据法院的一审判决,对该案被告人田某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主动接触被害人陈某(被告人田某的妻子)。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以来,沙坪坝法院首例对成年人宣告禁止令案件。

法官介绍,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陈某在案发时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在被害人陈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西永污水处理厂的员工宿舍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争执。

田某对陈某实施殴打,并用左脚踢陈某的下颌,致使其牙齿脱落三颗,下颌骨骨折。案发后,田某驾车将陈某带回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的家中后,陈某要求其母亲刘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田某抓获。

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在审理中,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陈某均要求本院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田某自愿达成了由田某赔偿陈某因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的调解协议。上述款项田某已当庭支付完毕,陈某对田某表示谅解。

沙坪坝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其妻子,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田某系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沙坪坝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主动接触被害人陈某。

案件宣判后,田某表示服从判决,愿意遵守禁止令要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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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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