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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如何索赔

2017-03-16 11:06:55 来源:星城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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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6年3月10日,李琪在某超市花费300元购买了两袋米,米袋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结账时,超市向李琪开具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回家后,李琪发现购买的两袋米均已变质。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 该如何依法索赔?

【案情】2016310日,李琪在某超市花费300元购买了两袋米,米袋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结账时超市向李琪开具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回家后,李琪发现购买的两袋米均已变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10日晚上,李琪向该超市提出退款和赔偿,无果,于是,其于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购货款300元并十倍赔偿货款3000元,支付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分析】

一、关于李琪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米是否就是当时被告某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李琪提供的商品实物和购物小票、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某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李琪于购买当日就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在此过程中,李琪反映产品质量的问题很及时。

二、超市虽辩称李琪要求退货的过期米不是该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与李琪提供的米不是一批次产品。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超市没有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李琪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法无据。因此,李琪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购货款300元并十倍赔偿货款3000元,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请求可得到支持,而“精神抚慰金1000元”则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解读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李琪在超市购物,本着对超市的信赖,有理由相信超市所售商品均为合格商品,但其购买到过期变质的米,是超市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维权的条款解读如下:

一、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该向哪里索赔?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消费者购买到劣质食品,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1.赔偿购货款

2.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例外情况: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例如,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的记载有细微错误,但食品实际在保质期内等情况。

三、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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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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