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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疑似幼儿园内遭性侵 疑老师公公

2017-03-14 09:57:57 来源:前街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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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3月2日湖南衡阳市祁东县4岁女孩小婷(化名)疑似遭遇性侵。小婷称幼儿园里的一个爷爷脱了她的裤子,并用下体触摸她身体的多个部位,还给了她100块钱。

3月2日湖南衡阳市祁东县4岁女孩小婷(化名)疑似遭遇性侵。小婷称幼儿园里的一个爷爷脱了她的裤子,并用下体触摸她身体的多个部位,还给了她100块钱。小婷指认了幼儿园老师的公公,但涉事老师对此予以否认。目前,祁东县警方已组成专案组立案调查。

4岁女童疑似幼儿园内遭性侵

小婷的父亲邹先生介绍,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小婷到石亭子镇的贝贝乐幼儿园上学,每天由校车接送。3月2日,小婷上学前还是正常的,下午放学回来后,小婷多次拉稀。晚上给女儿洗澡时,小婷表示屁股痛,邹先生以为是他弄疼了女儿,并未在意。

邹先生称,3月2日下午,他遇到了在贝贝乐幼儿园卖面包的店主,店主告诉他小婷拿了100块钱到店里买面包,并把100块钱退给了他。3月3日早上,邹先生问小婷100块钱是从哪里来的?小婷说是学校里面的一个爷爷给的。邹先生和父亲就带着小婷到学校了解情况。小婷指认了幼儿园一名老师的公公,还带爷爷到了幼儿园楼上的一个房间,称在该房间里上述幼儿园老师的公公脱了她的裤子,并用下体触摸她身体的多个部位。

4岁女童疑遭幼儿园老师公公性侵 涉事老师否认 警方立案调查

3月4日,小婷的姑姑邹女士带小婷到祁东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小婷的阴部红肿、有撕裂痕迹,尿里有血。医院检查结论为,外阴有充血,处女膜完整,会阴体有轻微擦伤,大阴唇内侧、处女膜外侧近8点处有裂伤长约3mm。

邹先生称,事发后,小婷外阴部不适,排尿时会痛。此外,小婷在睡梦中哭闹得很厉害,不停地说梦话,之前女儿从来没有过这样的举动。

3月3日,邹先生到公安机关报警,后将女儿当天穿的裤子和衣服交到公安局,“他对我女儿做出这种事,必须严惩。”

涉事老师否认 称对生源造成影响

3月13日,记者联系上石亭子镇贝贝乐幼儿园邹园长。据邹园长介绍,贝贝乐幼儿园是当地一家私立幼儿园,目前有200多名学生、6名女老师。幼儿园由她和另一合伙人周红(化名)所开,此次被指性侵的当事人即周红的公公。

据悉,小婷在贝贝乐幼儿园上小班,周红是小班的代课老师兼班主任。邹园长称,周红公公的住处离幼儿园大概200米,除了午饭时间他会到幼儿园,一般很少在幼儿园出现。

“没有这回事,她有(妇科检查)报告,但不一定是在我们学校发生的”,邹园长告诉记者,目前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幼儿园的代课老师、生活老师、保洁员全部配合了警方调查。邹园长强调,“没人看到这件事的发生,只能说有可能,一切要等警方调查的结果,但我认为可能性比较小。”

周红称,“小婷归我带,孩子们在幼儿园时,除了我上厕所、打饭,小孩都在我视线内。”周红回忆,3月2日当天,所有小孩没有离开她的视线,“我们班有40多个孩子,小孩在一个教室自由活动,我就在旁边的教室,两个教室连在一起。有人来教室我都知道,就算我没看到,其他小孩也会看到的,如果发生什么事情,小孩都会来跟我说。”

对于性侵一事,周红表示,3月2日中午近12点时,其公公来幼儿园吃饭,只待了5到10分钟,且全程端着碗在一楼,从未上过二楼。对于此事,周红也询问过公公,“我问过我公公了,他说把他头砍下来也不可能。”周红称,事发地的监控线路被损坏。

周红称,此事发生后她全程参与,“我认为他是过来闹事的,3月3日,小女孩的爷爷来幼儿园,躺在地上说我们打了他。”幼儿园报警,并带小婷爷爷去县医院验伤,结果显示并无大碍。

周红说,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都认为此事绝不可能发生在幼儿园,“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希望网上不要再传播谣言。”此外,周红向记者强调,此事已对幼儿园造成很大影响,并称目前很多家长来幼儿园询问情况,有的家长甚至要为孩子办理退学。

警方组成专案组立案调查

3月13日下午,衡阳市公安局宣传工作人员回应,市公安局已经关注到网上的消息,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组成专案组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暂未定性,案件相关进展情况会第一时间对外发布。

3月13日晚,祁东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3月3日下午3时许,县公安局石亭子派出所接邹某报警称,其四岁女儿遭人性侵。石亭子派出所接警后马上开展调查,经调查,3月2日晚9时许,邹某在为其女儿洗澡时,女儿称下身痛,并指认了对象,目前,县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侦查此案,相关侦查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北京律师张新年认为,如果属实,这种行为已涉嫌触犯猥亵儿童罪,实践中,如果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侵犯了幼童的人身权利,也会对其心理和今后的人生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目前虽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如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但相关规定仍不完备,对性侵害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张新年律师强调,预防儿童免受性侵害违法及犯罪行为的伤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把教育、立法、执法、全社会的监督工作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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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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