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4日,塔某与哈某相约一起喝酒,两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5时许,看到天色太晚,在员工宿舍居住的塔某出于好心就让朋友哈某在宿舍留宿一晚,令塔某没想到的这番好意却是“引狼入室”。
引狼入室
2017年3月4日,塔某与哈某相约一起喝酒,两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5时许,看到天色太晚,在员工宿舍居住的塔某出于好心就让朋友哈某在宿舍留宿一晚,令塔某没想到的这番好意却是“引狼入室”。
接到报警
2017年3月5日凌晨5时许,汉宾派出所接到报警:我们的两部手机被人偷走了,请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与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调取当晚视频监控后,民警发现当晚留宿在此的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将所有当事人传唤到汉宾派出所进行询问。
趁机偷走手机
面对证据,哈某对盗窃塔某舍友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他告诉民警,当晚他和塔某喝酒喝到5点多,由于太晚了,塔某就让他到其居住的员工宿舍去休息。进入宿舍后,哈某却没有了睡意,突然起了偷手机换点儿钱花的念头,随后趁着大家都在酣睡之机,悄悄偷走了塔某两名室友的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就去上卫生间了。殊不知,他翻床铺偷手机的声响已吵醒了大家,当他再返回宿舍时,民警已经“从天而降”。
涉嫌盗窃被拘留
目前,涉嫌盗窃的违法行为人哈某已被伊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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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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