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桂林旅游导游恐吓续:缴40元团费被强制购物

2017-03-09 18:05:04 来源:北京时间在线
2912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我叫你滚下去!”“再照我把你手机砸了!叫你下不了车……”

“我叫你滚下去!”“再照我把你手机砸了!叫你下不了车……”据网友爆料,一位新疆姑娘近日在广西桂林游玩时,因拒绝下车购物,遭导游恐吓。

3月9日下午,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回应称,已要求市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调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将及时公布。

此刻发现,此事正发生在桂林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期间,且该游客的40元团费只是官方一日游指导价的1/5。

此刻发现,此事正发生在桂林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期间,且该游客的40元团费只是官方一日游指导价的1/5。

涉事游客缴40元团费被强制购物

据报道,该段视频拍摄于3月7日,拍摄者李女士为乌鲁木齐居民,正与新婚丈夫在桂林度蜜月。李女士称,当天她参加了桂林的“阳朔一日游”观光旅行团,游费每人40元。当天旅行快结束时,导游强制大家下车在一家玉器店购物,她因身体不适不愿下车,之后导游态度蛮横地赶她下车,就出现了视频中的情况。

“此刻”注意到,该段15秒的视频中,除了言语的斥责,导游还阻挠游客拍摄。在视频最后,导游伸手把手机打翻,拍摄者表示:“你打到我脸了”。导游则回应“我打到你脸怎么样?”

9日凌晨,最早爆料该事件的微博网友“乌鲁木齐爆新鲜”称,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已和其联系,并表态“严肃处理此事,绝不手软”。在其贴出的几张对话截图中,一位“罗主任”批示,“严肃查处”。

9日15时许,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曝“游客在桂林被导游蛮横对待”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3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民朋友圈中,一则游客在桂林旅游期间被导游蛮横对待的短视频,在“乌鲁木齐爆新鲜”等微博、微信群中多次转发,乌鲁木齐晚报也进行了转载报道。

通报称,3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民朋友圈中,一则游客在桂林旅游期间被导游蛮横对待的短视频,在“乌鲁木齐爆新鲜”等微博、微信群中多次转发,乌鲁木齐晚报也进行了转载报道。

桂林市旅发委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此高度重视,当晚第一时间要求市旅游质监执法队伍进行严肃查处。3月9日一早,市旅发委联合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并与游客李女士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事件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将及时公布,给广大游客、媒体一个满意的答复。

桂林正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

桂林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此刻”,阳朔一日游通常是指“阳朔世外桃源、银子岩、遇龙河漂流一日游”,可以从桂林出发,也可阳朔出发。纯玩团的团费要在200元以上。进店购物的线路会便宜一点,当地的店铺主要是珠宝店、竹炭店之类。

对于“40元团费”的说法,该工作人员称,桂林-阳朔的客运车费就是20元每人,来回就是40元,“(这样的团)你发来链接,让我涨点见识!”

对于“40元团费”的说法,该工作人员称,桂林-阳朔的客运车费就是20元每人,来回就是40元,“(这样的团)你发来链接,让我涨点见识!”

“此刻”注意到,2016年12月27日,桂林市旅行社协会发布了《桂林市旅行社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其官方主页上公布了16条旅游线路的诚信指导价。涉及阳朔的8条线路中有两条为一日游,指导价分别为480元和220元,是李女士参缴纳团费的5倍还多。

自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10月12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后,桂林市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

自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10月12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后,桂林市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

2016年11月18日,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了《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至2017年2月5日,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实施《桂林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暂行规定》,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

此次事件,正发生在桂林市“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期间。

佰佰安全网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及时向旅行社及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面对取证较难的交易环境,应及时录音、录像,为之后的维权留存固定证据。更多消费维权知识尽在本安全网安全常识栏目!


责任编辑:胡玲玲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桂林
  • 旅游
  • 导游
  • 恐吓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