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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矿难瞒报涉事人员将面临哪些罪责

2017-02-19 10:22: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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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湖南娄底市2月16日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核定伤者身份时,发现1名伤者身份存疑。

湖南娄底市2月16日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核定伤者身份时,发现1名伤者身份存疑。娄底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核实,祖保煤矿采用冒名顶替方式,瞒报1名遇难人员,实际遇难人数10人。

娄底市2月17日晚紧急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涟源市祖保煤矿“2•14”瓦斯爆炸事故冒名顶替瞒报遇难矿工事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组织或参与冒名顶替遇难矿工事件的祖保煤矿刘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2月18日告诉,这起矿难瞒报背后,可能是当地不想以重大事故处理此事,避免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相关人员可能会因情况不一,涉及不同层面罪责。

一、为什么瞒报死亡人数?

或为隐瞒重大事故

张智勇说,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按此条例规定,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而较大事故则只需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另外,记者查阅2004 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该规定专门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2009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他们将面临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二、首要追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张智勇说,该事故首先要追究的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罪是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一步进行解释,其中第四条明确“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六条明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张智勇分析认为,贻误事故抢救是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核心,即不报、谎报行为与未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目前来看,公安机关对组织或参与冒名顶替遇难矿工事件的祖保煤矿刘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罪名极有可能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若最终查实发生矿难的原因是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则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若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安监工作人员存在积极参与、组织、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行为,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不报、谎报事故罪的共犯。

三、涉事领导干部可能会涉及的罪责

张智勇说,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忽视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在矿难发生后出于维护地方形象、降低社会关注度等多方面的原因考虑,往往少报遇难矿工人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目前来看,负有责任的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均被华立案调查,说明三人在娄底矿难事故调查和瞒报事件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

对于三人失职行为如何评价,张智勇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

若三人行为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列举的范围,则可能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若三人在处理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以冒名顶替方式,隐瞒遇难矿工人数的行为而故意未予披露,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

若三人在处理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过失等原因没有发现煤矿存在采用冒名顶替方式,瞒报遇难人员的行为,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

若三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收受煤矿负责人等人的钱财,则有可能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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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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