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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公开审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7-02-06 16:16: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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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环保公益组织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环保公益组织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庭审现场,除了诉讼双方外,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的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此次公益诉讼。

2月6日,从绍兴市检察院获悉,这是浙江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首例由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是指通过对受民事侵害的当事人精神鼓励和物质帮助,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3月,绍兴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导致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经查明,这些含油废水来自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在清理公司附近污水井内油污时,将清理出的部分含油废水倒入园区污水井,从而使废水进入污水管道。此外,该公司员工还曾多次将废淬火油倒入污水管网,累计数量达到250公斤。涉案含油废水就是由上述污水井内污水和废淬火油混合而成。

据了解,绍兴市于2016年2月被确定为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并出台《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制度体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先与责任主体进行赔偿磋商,磋商失败再进入诉讼程序,以磋商为首选程序节省司法成本。

事发后,新昌县环保局将该案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检方同步介入调查。同时,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与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检察机关也参与监督磋商过程。由于磋商不成,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新昌县两家公司和吕某等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

绍兴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

起诉书显示,经鉴定被污染河道中,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0.28~37.9倍(冷湖拦水坝执行Ⅱ类标准),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法庭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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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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