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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大妈可以回家过年 善意不可止于个案

2017-01-27 11:14:02 来源: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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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天津市一中院于1月26日上午公开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当庭判处赵春华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赵春华本人也得以在春节前夕重获自由。

天津市一中院于1月26日上午公开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当庭判处赵春华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赵春华本人也得以在春节前夕重获自由。

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一判决,遂了民众想让“持枪大妈”回家过年的愿,也体现了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因而广受肯定。

自从该案被媒体聚焦后,争议纷至沓来。压倒性的观点认为,河北区法院“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不公平”。

天津“持枪大妈”回家过年,善意不能止于个案

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判决是司法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能背离社会常情常理太远。对司法来说,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使命同样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如果判决本身成了问题的根源,那首先需反思的自然应当是司法。

凭借一己观念批评一份判决不公很容易,机械地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也很容易。难的是,如何在法治精神的烛照之下,带着对立法意旨的理解、带着对公平正义的敬畏去适用法律;如何在坚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善用法律人的技巧去追求判决结果的良善,弥合司法形式逻辑和大众生活经验之间的裂痕。

罪与非罪,说到底就是确认一个共同体在文明和秩序层面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线。这个底线的设定,单靠成文不变、抽象概括的法条和几个具有固定职业思维惯性的法官,有时未必能完全胜任。这就是为何在英美法系国家,重大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要交给不具法律背景知识的普通公众去裁决的原因之所在。

赵春华案让我们隐约窥见了,现行司法体系中存在已久的某种近乎流水线式的稳定结构和内在惯性。这确保了法律的统一,但也暴露出了过于机械的缺陷。反复出现的涉枪判决,正是这种缺陷的投射和反映。

支持控枪,但控枪要顾及权利,这是很多人的基本认知。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许多有识之士,并未满足于情绪宣泄,而是纷纷从法律技术角度帮助赵春华思考脱罪之策。

天津“持枪大妈”回家过年,善意不能止于个案

比如,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虽来不及修改,但法院有权不予适用。又比如,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认定赵春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能对《刑法》和《刑诉法》进行体系解释,而非机械地对单一条文进行解释,对赵春华做出审慎谦抑判决有据可凭。此次二审判决,并未触及枪支鉴定标准问题,而是在确认她真诚悔罪的前提下,恢复了其部分自由。

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了,而更多因“仿真枪”、“玩具枪”被判服刑的人也在企盼团圆。当务之急是公安部尽早启动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讨论和修改,最高法也着手对涉枪类司法解释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将类似涉枪问题导向制度化解决,而不是止于个案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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