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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连续加班1个月地铁内崩溃大哭 怕吓到女儿

2019-11-20 11:47:02 来源:环京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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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1月18日,湖北武汉,一女子坐在地铁站过道内,工作人员发现后上前询问,但女子突然抱着工作人员崩溃大哭。

11月18日,湖北武汉,一女子坐在地铁站过道内,工作人员陈晨发现后上前询问,但女子一言不发,陈晨:“想安慰她,摸了一下她的头,她突然抱着我崩溃大哭”。

女子连续加班1个月地铁内崩溃大哭 怕吓到女儿

经了解,女子已连续加班1个月,现在工作做完,她不知道应该干什么,又怕回家哭吓到女儿……

女子连续加班1个月地铁内崩溃大哭 怕吓到女儿

加班的限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对加班作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公司原则上不支持员工加班,希望员工在法定时间里完成工作。个别员工确实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又确有加班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以杜绝混加班等不良现象。

另外用人单位批准给员工加班的时间一般都是严格控制在每月36小时内,一方面这是企业出于对劳动法36小时约束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出于对节省加班费用开支的考虑。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员工急需要超36小时加班,每次加班须经主管经理审批方认为有效。否则,没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每月加班工时按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计算。

提醒劳动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当然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在自愿加班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可能获得加班工资的,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责任编辑:聂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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