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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7人涉黑案终审裁定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11-04 16:18:22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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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以范宏正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安徽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以范宏正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范宏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十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徽27人涉黑案终审裁定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由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6月1日至5日太和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太和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范宏正自2000年以来,先后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在太和县树立了“敢打敢拼,为人霸道”的名声。2011年5月再次刑满释放后,范宏正积极拉拢和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为获取经济利益、维护强势地位、扩大影响,为非作恶,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2011年至2014年,以范宏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太和县城关镇等地长期开设赌场,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垄断土方工程,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经营酒店、KTV等实体攫取经济利益,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太和县城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太和法院一审认为,以被告人范宏正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范宏正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7月15日上午,太和法院对范宏正等2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范宏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十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志伟等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相应财产刑。


责任编辑:聂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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