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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聚餐时饮酒过度身亡 同席饮酒者受罚

2019-04-24 09:32:34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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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南通市港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小程的父母将同桌吃饭的10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7万余元。

每逢春节、中秋等团圆之日,亲朋好友间总免不了小聚一番、小酌几杯,但是喝酒还是得量力而行,过量饮酒可能会酿成悲剧。日前,南通市港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小程的父母将同桌吃饭的10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7万余元。

26岁的小程在南通市港闸区一家小吃店做厨工,2018年中秋节,小吃店老板沈某在晚上打烊后召集家人及小吃店员工等十余人一起聚餐,共度中秋佳节。席间6人饮酒,共喝了约3瓶白酒。根据酒店监控显示,聚餐中途小程前往卫生间时,已呈严重醉酒状态,在沈某陪同下从卫生间返回包厢。待到聚餐结束时,小程已经无法自主站立、行走,被同行者抬出了酒店大门。之后,虽然同饮人立即将小程送往医院救治,医院也采取一切抢救办法,但已无力回天,小程最终撒手人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最终认定小程系醉酒后窒息死亡。小程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小程的死亡是由于聚餐喝酒造成的,故将同桌吃饭的其他人一起告上法庭。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对饮酒过度的人有及时劝阻和照顾的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应当对他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程在聚餐开始后约一小时就已经呈现出比较严重的醉酒状态,共同饮酒人却未能及时劝阻、合理照顾,致使其饮酒行为继续发生,最终窒息死亡,因此,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小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的认知,其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合理控制饮酒量。即便他人存在劝酒行为,当饮酒的数量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时,也应当予以回绝。但其未能适时终止饮酒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综上,港闸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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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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