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4月5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5月1日零时至5月4日24时,采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措施。
日前,记者从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获悉,为确保2019年清明、“五一”假日期间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4月5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5月1日零时至5月4日24时,采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措施。
在清明、“五一”假日期间,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线通行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载运危险化学品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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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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