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突然起火,二楼女租客听到室外噼噼啪啪的声音,看见滚滚浓烟,情急之下跳楼逃生,结果不幸摔伤,八级伤残。
一楼突然起火,二楼女租客听到室外噼噼啪啪的声音,看见滚滚浓烟,情急之下跳楼逃生,结果不幸摔伤,八级伤残。
为此,受伤租客林小姐(化名)状告一手房东、二手房东、出租房管理人和电动车主,索赔50多万元。
这种情况,租客摔残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案。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林小姐说,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违规用电、未安装消防设施、在楼道违规放置可燃物等原因造成,因此四被告应担责赔钱。
被告却说,林小姐自己未查清火灾严重程度,不从安全通道撤离,采取危险方式下楼,从二楼窗户逃生的措施不当,导致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悲剧一楼凌晨起火,二楼租客跳楼逃生
林小姐今年33岁,她是一名外来工。事发前,她租住在厦门市湖里区围里社一栋房子里。这栋楼房一共有7层楼高,林小姐租住在二楼。
事发当天凌晨,林小姐租住的楼房突然发生火灾。当时,一楼楼梯附近的一部电动自行车因充电时电气故障突然起火,冒起浓烟,引燃周边可燃物。电动车冒烟十几秒后,火焰迅速蔓延开来导致火灾。
经查明,这部冒烟起火的电动自行车是车主小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事故原因就是小曾的电动自行车先爆闪火花,引燃其他电动自行车导致火灾。
电动车起火后,住在二楼的林小姐听到外面走廊噼噼啪啪的声音,就把头伸出窗外。当时,她看到楼梯间火已经很大了。于是,她打开房间的门准备下楼,然而,门刚一打开,烟火就往屋里冲。于是,林小姐赶紧掉头,退回房间,关上房门。
由于担忧火势越来越大,林小姐情急之下,就用床单打结,从窗户滑下去逃生。
不幸的是,林小姐在从二楼滑落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后,林小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林小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焦点跳楼逃生摔残,自己要不要担责?
被送到医院后,林小姐住院24天,为治疗伤情花费了10万多元医疗费。
高昂的治疗费、后期的康复费等让林小姐难以承担。为此,林小姐就将电动车车主小曾、一手房东张先生以及二手房东陈某和他委托的出租房管理员游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针对火灾事故各方的过错以及责任展开激烈争辩。
林小姐说,这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小曾及其他三被告违规用电、未安装消防设施、在楼道违规放置可燃物等原因造成。因被告对出租房屋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了林小姐受伤。
林小姐还说,如果四被告任何一方有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都可以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林小姐的索赔,被告二手房东陈某答辩说,林小姐自己面对火灾未能保持冷静,未查清火灾严重程度,未听从他人劝告,不从安全通道撤离,采取危险方式下楼,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
出租房管理人游某也答辩说,他认同二手房东的观点,即主要责任在林小姐自己身上。
被告电动车车主小曾则辩解说,林小姐在火情发生时应对不当,慌不择路从楼上跳下,导致自身摔伤的后果,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小曾还说,她是依照房屋所有人和二手房东的安排停放电动自行车,该充电插头的设置地点也是他们安排的。因此,要求电动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判决三被告都有责任,车主赔偿26万多
林小姐跳楼逃生受伤,她对自身损害究竟是否存在过错?
对此,厦门中院认为,火灾发生时情况紧急,林小姐作为处于火灾危险之中的非专业人士,难以判断火灾严重程度。作为居住在二楼的低层住户,林小姐采取沿床单从窗户滑下逃生的方式,符合情理,亦与火灾安全逃生常识不悖,林小姐对自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关于“林小姐未查清火灾严重程度从二楼沿床单从窗户逃生的措施不当”的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因此,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手房东、二手房东和车主应该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要求电动车车主担责50%,赔偿26万多元;一手房东担责20%,赔偿10.5万多元;二手房东担责30%,赔偿15万多元。
法官提醒说,房东和出租人应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如果因出租房屋瑕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房东和出租人应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主为何担责50%?
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电动车车主曾女士未对自身物品尽到管理责任、一手房东张先生将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二手房东陈某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未尽相应管理义务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林小姐人身损害的后果。所以,四个被告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分析说,被告小曾系引发火灾事故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
张先生作为登记产权人和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瑕疵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20%的责任。
而二手房东陈某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多人,但未尽相应管理义务,根据其过错大小酌定承担30%的责任。游某作为二手房东委托的管理人员,其责任应当由二手房东承担。
相关案例
租客触电身亡二房东赔55万
租客在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二房东被判担责60%,赔偿55万多元。近日,厦门中院还发布了这样一起与出租房有关的索赔案。
2017年11月28日,出租房的租客小许被发现死于安兜社的出租房内。当时,热水器喷淋管还在出水,并且卫生间灯还亮着。事发后,经现场勘验、法医尸表检查以及现场调查,死者符合触电死亡特征,排除他杀,属非正常死亡。
经查,该出租房是二房东转租给小许的。一手房东薛先生将该房屋出租给二手房东老张,之后,老张将房屋转租给小许。
法院审理认为,小许作为租户,理应意识到热水器插线外绝缘皮缺失是严重的用电隐患,但其缺乏安全意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
二房东老张在承租和转租时有义务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但老张未妥善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二房东应承担60%的责任。
薛先生作为出租人,未能证明其在交付房屋前对用电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与处理。所以,法院判决薛先生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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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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