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蜀黍反复强调了无数遍却仍有人以身试法。近日,蜀黍又查获了一起醉驾,当事人考虑到朋友喝酒不能开车拒绝相送,自己却抱着侥幸心理上了高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蜀黍反复强调了无数遍却仍有人以身试法。近日,蜀黍又查获了一起醉驾,当事人考虑到朋友喝酒不能开车拒绝相送,自己却抱着侥幸心理上了高速。
2018年12月24日23时42分许,温州高速交警二大队民警在S10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潘桥收费站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期间执勤民警在检查一辆浙C02DL7号牌小轿车时,发现驾驶员苏某满身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车辆,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苏某家住瑞安陶山,家中有两个孩子,大的十四岁小的七岁。当日恰逢店铺开业,于是五六个朋友聚在一起吃饭顺带喝了点酒。结束时,朋友提出带他回家,苏某考虑到对方也喝了酒,不想麻烦对方,于是拒绝了朋友的好意。
由于微信上叫了两次代驾未接单,苏某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在喝了酒的状态下准备驾车从潘桥上高速前往陶山。事后苏某向民警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却为时已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苏某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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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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