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开往大冶的动车上,一个大行李箱从行李架上掉落,将坐在正下方的夏先生砸得头破血流。6日,记者电话联系上D3265次的当班列车长黄女士。
从武汉开往大冶的动车上,一个大行李箱从行李架上掉落,将坐在正下方的夏先生砸得头破血流。6日,记者电话联系上D3265次的当班列车长黄女士。黄女士表示,夏先生被砸伤的情况属实,她们当时按照相关规章流程进行了应急处理。至于铁路部门是否会对夏先生的受伤进行赔偿,黄女士表示无法回答。黄女士还表示,自己没有对夏先生家人说过不文明的言语。
夏先生本想照着计划乘动车到大冶办事,没想到途中却被掉落的行李砸得头破血流。因放置不善,行李的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付给夏先生2200元是理所应当。那么,铁路部门是否也应该赔付夏先生一点的费用呢?其实,从旅客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了,铁道部门作为承运主体,负有安全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铁路部门工作人员未及时对存放的行李进行安全排查,导致行李坠落砸伤旅客,也理应对旅客进行赔偿。这里,笔者也真心希望铁路部门能够主动反思,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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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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