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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农村公路发生质量问题将责任倒查

2018-11-09 10:29:4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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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1月8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农村公路质量水平作出要求。

 

交通部:农村公路发生质量问题将责任倒查

11月8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农村公路质量水平作出要求,根据《意见》,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力争到2020年,农村公路实体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普遍提升,工程质量耐久性、抗灾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油返砂”“畅返不畅”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实效。

《意见》表示,大力提升质量管理人员素质,参建单位要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建档立案备查,对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专家库,加强专家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与技术经验,研究解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及时宣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提高质量监管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意见》还对农村公路质量把控上作出约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开工条件,做到“六个不开工”,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开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开工,资金未落实的不开工,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不开工。

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从业单位加强原材料抽检,重点加强对影响结构强度的水泥、钢筋、沥青、砂石、钢绞线等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验收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组织有关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加强对关键指标的质量抽检和工程质量评定,加强路基、路面基层、桩基、预制构件、交安设施及防排水实施等关键工序或结构的质量验收,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未组织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项目验收总体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公路从业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加强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等联动应用。对在农村公路项目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必须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有关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屈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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