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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过期果冻赚2.82元 被罚3万元

2018-07-23 14:04:43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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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温州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天通报称,该局处理了一起超市违法销售过期果冻案件,涉事超市被查处后召回已销售的过期食品,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元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天通报称,该局处理了一起超市违法销售过期果冻案件,涉事超市被查处后召回已销售的过期食品,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元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近日,该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接群众举报称,自己在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某超市买的喜之郎果冻为过期产品。投诉人已保存好过期的果冻和微信支付记录,要求部门尽快介入调查。

根据上述举报线索,该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超市的水果冻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的“喜之郎水晶之恋”果冻已超过保质期。

该批果冻由广东喜之郞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2017年8月8日,保质期是9个月。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过期果冻5.5斤,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并电话告知投诉人。

经调查,超市方于2017年10月4日采购10公斤“喜之郎水晶之恋”散装果冻,每公斤采购价21.6元,保质期为9个月,生产日期是2017年8月8日。根据该超市销售系统的数据,截止到2018年5月7日(过期前最后一天),该超市共已销售该批果冻6.78公斤,后因员工疏忽,又将过期的涉案果冻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经统计,该店违法销售过期果冻0.47公斤,每公斤利润6元,违法所得利润2.82元。

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间较短、经营额较小,而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被查处之后及时发布公告,召回已销售过期食品,积极减轻危害后果。”

最后,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对涉事超市处以“没收扣押的2.75公斤喜之郎散装果冻,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元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佰佰安全网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会购买到过期产品。在发现自己购买到过期产品时,要与该案例中的投诉人一样,及时保存物证及购物记录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经营者也应时常敲醒警钟,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避免造成纠纷。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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