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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8日 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连发两起车辆相撞事故 15死21伤

2015-02-13 16:19:02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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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8年2月18日19时,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K471㎞+300m处(北向)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两大客车追尾相撞,接连导致后面减速行驶的液苯罐车与一卧铺大客车相撞,两起事故接连发生,一共造成15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7.7万元。

事故概况

2008年2月18日18时50分,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由南向北方向471公里加250米处,粤B62331号大客车与鄂42497号大客车追尾相撞,在后面行驶的豫R16273号液苯罐车相应减速行驶。19时,湖南省益阳市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客运分公司驾驶人曹雪辉驾驶湘H1199号卧铺大客车(核载44人,实载34人)由南向北行驶至471公里加300米处时,由于车速过快,与行驶中的额豫R16273 号液苯罐车追尾相撞,造成罐车中的液苯泄漏并起火燃烧,随即导致湘91199大客车及其左侧的豫K33701号半挂汽车列车剧烈燃烧;泄漏的液苯顺下坡路段流至罐车前方因事故停下的粤B62331号大客车,引起粤B62331号大客车起火燃烧。21时20分,大火被扑灭。经清理现场和法医鉴定,确定事故15人死亡、21人受伤。

经调查分析,在此次事故中,湘H1199号大客车驾驶人曹雪辉超速行驶(时速110公里/小时以上),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违法超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以及遇有……雨……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豫R16273罐车驾驶人鲁少奇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宽灯”的规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008年2月18日 湖南京珠高速耒宜段连发两起车辆相撞交通事故 造成15死21伤

解决措施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李江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并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副省长刘力伟、省政府副秘书长谈敬纯率公安、交通、安监、环保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连夜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当地党委、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同时,迅速清理现场,组织指挥车辆分流,确保京珠高速公路畅通。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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