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826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责无旁贷

2019-04-04 09:41:07 来源:佰佰安全网
139785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整合本辖区内106名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研发了广东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使涉未成年人行业通过“一键查询”,将不适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挡在墙外”。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整合本辖区内106名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研发了广东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使涉未成年人行业通过“一键查询”,将不适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挡在墙外”。据报道,目前当地已对150名教师、临聘人员、工勤人员、保安等教育行业人员进行了入职查询。

构建全国查询系统      将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隐瞒。根据教师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相关法律早就剥夺了有性侵前科人员从事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但由于信息共享的部门区域阻隔,加之没有职能部门牵头推动,所以尚未形成规范的一体化查询和限制体系。而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人员均透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在一些国家,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美国的“梅根法案”“安博警戒”系统。一些规定近乎苛刻,如规定此类罪犯刑满释放后要配备可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其信息,甚至实施化学阉割。所以,理当尽快构建层级更高、更科学的“一键查询”系统,不妨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托其人口信息及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国的查询系统,不局限于性侵害犯罪,对有拐卖儿童、性骚扰劣迹者均列入数据库,并限制其从事保姆、家教、辅导机构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业。进而形成对此类人员的有效约束和限制,将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保护未成年人    应实行“从业回避”

必须指出,这与“就业歧视”没有丝毫关系,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有过此类犯罪的人员实行“从业回避”。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人家改过自新了呢?不得不说,外人无法证实这一点,一旦有前科者“重操旧业”,会给其他无辜者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伤害,这个险不能冒。上文提到的美国“梅根法案”,就是典型例子。事情原委是,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搬到她家附近不久的一名性犯罪惯犯绑架并遭奸杀。此案震惊全美,推动“梅根法案”出台。法案规定,此类罪犯被释放后必须备案,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被放到网上供公众阅览,以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的安全。美国有的州甚至要求,有过此类犯罪者必须每90天去警察局报到……他山之石的启示是,在保护孩子的问题上,再怎么小心谨慎都不为过。

保护未成年人   责无旁贷

虽然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拒录”有前科者。但是,以前缺乏相关查询手段,给某些有前科者留下空子。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搞得这个查询系统值得肯定,但其囊括的信息范围毕竟有限。构建范围更广、更全面的查询系统,应当引起更高层级的执法与管理部门的重视。除了教育系统须绷紧用人这根弦之外,社区与家长也得注意周围有没有“大灰狼”,更应告诉孩子,身体的哪些部位别人不能碰,有事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保护未成年人,全社会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屈滢雪

结语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责无旁贷。

对于有过伤害过孩子的人你认为他们还有资格继续当教育者吗?

不可以。

可以

不可以。
50%
可以
50%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一键查询
  • 未成年人安全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为您推荐

往期回顾

安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