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没有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从2016年开始,他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7月25日,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
上月初上映的《我不是药神》影片热乎劲儿还没过去,又一起“药神”现实版故事悲情上演——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没有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
祸起:为病友从德国代购救命药
翟一平代购的经历,要从2015年年底病友老米的“无药之症”说起。
自从2014年患上肝癌后,翟一平就开始对自己病情进展钻研,常常聚集了各地肝癌患者的qq群与病友进行交流。
其中有一名病友辗转了各大城市都无法得到有效治疗,翟一平留意到国外前不久研发的新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以及仑伐替尼,并推荐给这位病友,发现有不错的效果。
在2016年开始,他常常帮在qq群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患者也延续了生命。翟一平在代购救命药也冲中获得5%的报酬。
然而在上个月25日,翟一平因涉嫌销售假药而被上海警方刑拘,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会触犯法律。来自全国各地的病友也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够早日出来。
“救命药”定性为“假药”入刑值得商榷
翟一平案致命之处,在于他收了5%左右的代购费,使得他的行为认定为“销售”没有问题;而依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因此,上海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追究翟一平,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问题。
翟案的辩护律师将问题核心置于立法层面,认为将国外代购的真药定性为“假药”并入刑值得商榷。
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假药定义,不包括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这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刑责。
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进口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直接认定为“假药”,这种管理方式着实过于简单。导致的后果是,销售了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会触犯销售假药罪,要比生产销售过期疫苗只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重得多,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因此,《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认定标准,修订调整势在必行,这也与国家层面正推动的进口抗癌药零关税政策、同情给药制度释放的政策善意相呼应。
百姓吃药难,吃药贵问题谁来救赎?
事实上,通过此事的本质还得归咎于这“穷病”。就像电影《我不是药神》所说的:“这仿制药是假药,但我们要救命,谁来救我们的命呢?”的确,一旦生起大病其最后结局往往都是人财两空,钱也花了,罪也受了,但人还是没法活了。
因此,要想解决这个棘手问题,有两种途径:要么强制许可药品专利,要么找人买单。
但强制许可却打击了药企探索药品创新研发的积极性,但要药企资本买单,也打击了资本的积极性。
加大国家医疗保险统筹能力 解决这个滚烫山芋
我想只有通过加大国家医疗保险统筹能力,尽可能将更多的“救命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范畴,并且完善药品管理法,集中医保谈判,降低药价。我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老百姓“吃药难、吃药贵”的问题。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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