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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30 1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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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是指由村(居)委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人数超过100(含100)人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承办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村(居)民家庭自行在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举办聚餐活动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地方政府主办并在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举办的聚餐活动,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是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的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 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专业指导和督促规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各区及镇(街)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管理,在各村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吸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统一保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开展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对固定、从事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备案以及培训;负责组织或协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对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的现场指导工作;督促举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管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负责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和上报、协助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在辖区内举办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将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自治管理范围。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举办者选择食品安全等级较高并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第七条 举办者选择的集体聚餐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距离粪坑、禽畜圈舍、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聚餐结束后,举办者及承办者应清理好现场,保持场地卫生清洁。

(二)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相对封闭,有防尘措施;食品加工操作场所面积能满足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等需要并能合理分区,烹饪加工和备餐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

(三)应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第八条 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严禁摆放农药、毒鼠药、化肥、添加剂和桐油、硝酸盐等有毒化学物质。

第九条 因食品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使用前清洗消毒,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定位存放,保持洁净;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十二条 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三章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要求举办人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来源合法可追溯,并索取相关有效购物凭证。

承办人或举办人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四条 集体聚餐不得出品下列食品: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二)直接食用的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凉拌制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

第四章 食品加工过程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在加工制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承办者应负责对供餐的每种食品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并加贴标识,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五章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应获取健康证明;参加食品加工操作的工作人员应向举办者报告健康状况。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乡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应参加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举办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前,举办者或村(居)委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查看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的健康证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承接城乡居民集体聚餐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厨师培训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四)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硼砂等非食用物质;

(五)督促、配合承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一)城乡居民集体聚餐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举办者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进行申报。

(二)城乡居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时,举办人应提前3天(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并填写《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将申报人提交的《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及时向所在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并向申报人提出保障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意见。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报送的《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后,要根据活动规模进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对已申报的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一)单次集体聚餐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下的,由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指导;

(二)单次集体聚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所在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三)单次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由区联合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根据举办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的条件和承办者的资质等情况对已申报的城乡居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

(一)指导方式包括派发食品安全指引、前期审查、现场巡查、驻点巡查等;

(二)指导内容包括督促举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审核供餐菜谱、审核集体聚餐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提出建议或意见等。

第三十条 举办人、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城乡居民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集体聚餐举办者、村(居)委会、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2.佛山市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3.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样式

4.佛山市城乡居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