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未来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将达到50%以上,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措施,尤其是对一些困难职工和群众,加大对高额医疗费用的减负力度,减轻病人家庭负担。下面跟随本安全网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具体情况。
据悉,8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专题部署,确定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要达到50%以上,人均筹资约30元。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90%的地市州已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近80%开始待遇支付。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至15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人社部提出,据全国情况测算,2015年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人均筹资约需30元左右。各地要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水平,支付范围原则上要与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衔接,对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省级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对困难人群适当降低。2015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
同时,人社部还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关键政策,需要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保持总体的平衡,也要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加大对困难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减负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覆盖城乡、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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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四种大病可再报销比例50%
2015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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