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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6-01 1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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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稳定与防治“非典” 相关医药用品市场价格,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我厅发出《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琼计价格[2003]394号)已执行在案。根据5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市场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3]40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了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稳定与防治“非典” 相关医药用品市场价格,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我厅发出《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琼计价格[2003]394号)已执行在案。根据5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市场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纱布口罩、水银体温计等原琼计价格[2003]394号文件附表所列品种,海府地区继续执行原最高限价,其余市县经销企业可以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15%的差率作价销售,以确保市场供应。

二、对琼计价格[2003]394号文规定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继续执行原规定差率管理,消毒液除原规定品种外,84消毒液等其它消毒液以及消毒器械等原未列入的与防治“非典” 相关的品种,也列入差率管理范围,经销企业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上不超过15%的差价率作价销售。禁止多道环节批发、零售,层层加价。对生产、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应视为“哄抬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调剂进入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抗病毒口服液由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暂改为按原备案价格执行,价格高于原备案价格的必须重新备案,尚未备案的必须到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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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