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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的通知

2018-05-25 14: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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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配合《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门急诊自负高额医疗费困难人员实行医保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3〕157号)的实施,便于参保人员对个人支付费用的查询和监督,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1月5日起,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

关于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沪医保[2003]161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配合《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门急诊自负高额医疗费困难人员实行医保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3〕157号)的实施,便于参保人员对个人支付费用的查询和监督,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1月5日起,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

一、现金支付费用实行分类打印。在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内,除按原规定打印列出现金支付金额外,再分别打印“分类自负”、“自负”和“自费”费用金额。“分类自负”、“自负”和“自费”费用口径,根据《关于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后医保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类、乙类药品打印区别标识。医药费专用收据附页中的药品明细清单中所列药品名,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分类规定,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或“(乙)”字样进行区别标识。

三、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调整计算机软件系统,并按规定时间执行。

四、医疗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的样式、使用办法和其他事项,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发票,以及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内部医疗机构的收费依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凭医保凭证就医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

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

3.未凭医保凭证就医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

4.未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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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