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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二000年继续实行医药费用

2017-11-08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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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自1996年实施的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下简称“总控”)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

青岛市关于二000年继续实行医药费用

发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卫发[2000]19号

各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自1996年实施的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下简称“总控”)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截止99年底,全市医药收入增幅已从96年的44%,降至10%,药品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也由64%降至53%,为减轻社会医药负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实行“总控”改革势在必行。为巩固和发展这一成果,现将二000年继续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

二000年全市各医院医药费收入总量增长水平控制在10%。各医院每门诊人次及住院床日的平均费用增幅同为10%。

全市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的比重控制在52%,比一九九九年下压1个百分点(各医院药品比重的分配指标附后)。

二、继续规范和调整少数医疗收费项目

根据市“总控”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今年原则上暂不出台大范围的医疗收费调整方案。调整的重点转向对少数极不合理的医疗收费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对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进行改革,旨在规范我市新增医疗收费项目行为,更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病人的医疗负担,同时引导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改善服务。

三、总量及药品比重指标的核定办法

二000年各医疗机构总量指标以医院上一年度医、药收入总额为基数,按10%的增长比例计算,确定医院年度总量指标。药品比重指标的核定以各医院上一年度药品比重的实际完成数,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等相关因素,核定各医院年度控制指标。

四、继续加大“总控”监管力度

(一)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力度。当月药品收入超出指标的部分必须列入“应缴超收款”账户,年终集中上缴卫生主管部门。

(二)继续强化卫生局收费管理办公室监管职能。今年的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医疗收费“阳光操作”工程向纵深发展,特别是住院费用签认制度要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各医院医疗收费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办。三是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机构建设。各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办公室”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及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针对群众反映医院“乱用药”的难点问题,加强医生用药行为的监管,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并于3月底前报卫生局。

(四)严格报表制度。每月8日前,必须将“总控”报表分别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各一份。对无故拖延报表的医院,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各医院突破控制指标的收入,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将联合收缴。对弄虚作假、隐瞒医药收入的,一经查实,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处以隐瞒金额5-10倍的罚款。

五、实施科学管理,逐步完善“总控”评价体系

在加强“总控”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起以工作量指标、工作质量指标等多项考核指标为一体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同时,在部分医院进行“单病种费用成本”调查,引导医院向质量效益的发展模式转轨,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借助卫生经济学理论和优秀医院的成功经验,尽快推进我市医疗机构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青岛市各医院2000年药品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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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