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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2018-05-06 1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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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和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乡(镇)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乡(镇)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第六条 乡(镇)总体规划中应当含有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含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不符合乡(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和规划手续。

第七条 乡(镇)供电、供水、道路、通信等公共设施建设时,应当与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村(屯)应当进行消防车道的建设,确保消防车的通行畅通。村民建房、挖坑、堆放柴、饲草等,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占用防火间距。

第八条 每个村(屯)应当确保有不少于两处的消防车加水点并应当落实维护责任。

第九条 村民使用的电气设施应当符合质量标准,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统一安装、检修和维护。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操作。

第十条 村民的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烧荒、沤粪、祭祀等野外用火应当报村民委员会登记,做好防护工作。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等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 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乡(镇)和村(屯)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针对重点部位、场所,明确干部和派出所干警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有关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消防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当地派出所备案,作重点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存放的汽油、煤油不得超过10公斤,存放的柴油不得超过180公斤,并应当存放在无火、无电源的房间内。

严禁自行拆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炉具设备,严禁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第十四条 每户村民除在村内适当留有少量的柴草、饲草外,生活所用的柴草、饲草垛一律实行村外安全区域存放制度。

村民留有的柴草、饲草量以每户50.0公斤(或计算为体积)为中间基数,具体数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柴草、饲草垛村外存放区域应当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村民住宅区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五条 对春防、冬防、收获期等重点防火期以及庙会、集会等重大活动,村(屯)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并报乡(镇)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六条 村(屯)应当设置不少于一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和消防宣传园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利用广播、报纸等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增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开设不少于四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课。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公安派出所管理和调动,受公安消防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装备及营房,可视情况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队应当装备水罐式消防车1台,总人数不少于5人,有固定防寒车库;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