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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2018-05-12 13: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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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与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等有关新闻部门,有进行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农村消防组织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县级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0人,乡(镇)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村寨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

第十一条 尚未建立公安消防站的县(市、区)、乡(镇),应当因地制宜建立自办、合办、志愿、合同制等专(兼)职消防队。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三)建立执勤战备秩序;

(四)进行火灾扑救;

(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六)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

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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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