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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通知

2018-04-16 16: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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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近年来,我国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疫情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1996年-2005年10年间全国人间布病发病率上升了16.7倍,部分地区出现了暴发、流行。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农委,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我国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疫情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1996年-2005年10年间全国人间布病发病率上升了16.7倍,部分地区出现了暴发、流行。今年1-9月全国共报告布病病例18116例,较2006年同期(17644例)上升了2.68%。本市自1986年基本消除人间布病疫情以来,2007年也出现了5例布病病例。自2000年以来,全国兽医部门检出的布病阳性牲畜数量也逐年增加,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牛羊肉制品、奶制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人畜间相互感染和传播布病的风险很大,对布病防治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布病防治工作,保护市民身体健康,现将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2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市布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本市布病防治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布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本区县卫生、农业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区县布病监测与防治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布病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对布病防治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对布病的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

各区县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建立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联合督查机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布病疫情监测和通报工作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针对本市布病疫情发生特点和辖区内牲畜养殖情况,加强对布病疫情监测,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养殖的奶牛、羊等畜类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监测。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本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本地区动物间、人间布病疫情。一旦出现布病疫情,相互沟通和合作,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切实落实各项布病防控措施

各区县农业部门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牲畜监测、消毒和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消毒措施,严禁疫畜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要积极指导养殖场户科学饲养牲畜,对新引进的牲畜要严格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确认健康后再混群养殖;对牲畜养殖场户,实行人畜分离,减少人与牲畜的接触。

各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布病症状病人,应按照《布鲁氏菌病诊断与处理原则》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发现疑似布病病人应电话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采集病人的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对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布病的病例,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网络直报,并对病人进行积极规范的治疗。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或接到布病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沟通情况,组织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并按照布病防制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处理,及时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各区县卫生和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尤其要加强对辖区内牛、羊等畜类及其制品的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布病的认识程度,强化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人间和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疫情持续快速上升,部分地区呈暴发和流行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1996年-2005年,全国人间布病发病率从0.09/10万上升到1.50/10万,10年间上升了16.7倍。2006年,全国共报告发病19013例,远远超过历史发病人数最多的1963年(12097例)。发病数居前十位的省份依次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北、陕西、吉林、辽宁、新疆、河南和山东,10省份报告病例数占全国报告病例总数的98.15%。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共报告布病病例18116例,较2006年同期(17644例)上升了2.68%。

自2000年以来,全国兽医部门检出的布病阳性牲畜数量也逐年增加。2001年-2004年,每年有24-28个省份报告检出布病阳性牲畜,平均血检阳性率0.4%,局部地区阳性率超过5%。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共报告畜间布病疫点351个,报告发病牲畜总数7768头;2006年,全国共报告畜间布病疫点1178个,报告发病牲畜总数7123头。

综合分析当前全国布病疫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疫情波及范围广。目前,除重庆、贵州和海南外,其他28个省(区、市)均有人间布病疫情报告,以奶牛、羊主产区疫情较重,且疫情呈现出从牧区、半牧区向农区甚至城市蔓延的趋势。二是疫情与奶牛、羊只流动情况关系较大。近几年,我国奶业迅速发展,奶牛大范围流动,部分地区奶牛布病疫情上升较快,有些无疫地区亦出现了疫情。三是新发病人主要分布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以畜牧养殖、加工人员居多。四是病人症状趋于典型。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布病临床表现多呈轻症经过,典型病例少见;90年代以后,布病患者大多为重症病人,病情较80年代有明显差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有效控制布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良性发展,现就加强布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管理。要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成立由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布病防治领导小组,共同做好布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布病防治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布病防治经费投入,全力保障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防控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经费,切实落实牲畜检疫和阳性畜扑杀配套经费。布病疫情较重的省(区、市)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承担布病防治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布病防治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做好疫情监测和通报工作。各地卫生、农业部门要在做好国家级监测点常规监测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开展布病监测工作。重点省份要设立省级监测点,收集和分析布病疫情资料,掌握流行规律。卫生部和农业部将每月通报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各省(区、市)卫生和农业部门也要建立疫情通报制度,并分析布病监测信息。发生疫情时,当地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及时、主动通报信息。

四、落实畜间布病防控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牲畜免疫、消毒和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家畜养殖场(区)、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消毒措施,严禁疫畜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要教育养殖户科学饲养家畜,引导其对新进的牲畜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健康后再混群养殖;实行人畜分离,减少人与牲畜的接触。

五、加强疫情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卫生和农业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各级卫生部门要对急、慢性布病病人进行系统、规范的治疗。

六、强化对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建立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联合督查机制,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农业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布病的认识程度,强化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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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