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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7-12-19 1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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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江西省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4〕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省自1994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防治规划,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防治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为有效阻断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防治目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一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0)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47号)所明确的各项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主导的艾滋病防治领导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省政府成立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行部门述职制度。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和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各相关部门、团体要根据《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两次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实行问责制,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一2008年)》(国艾办发(2004)4号)和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开展全面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办、村委会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和广告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干部认识到艾滋病的危害性,思想上不掉以轻心;使广大群众了解艾滋病可防可控可治,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使全社会正确对待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消除对他们的歧视,给他们更多的关爱。到2008年,全省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要达到85%以上,在农村达到65%以上,高危人群中达到90%以上。

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设立卫生健康栏目,宣传防治知识。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省级主要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做到村村有宣传挂画,户户有宣传手册,村宣传栏设置率达到100%。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要定期举办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要达到100%。

铁路、交通、民航、质检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到2008年,80%以上各类交通工具中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并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每天播放3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到2005年,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要达到100%。到2008年,100%的娱乐服务场所要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发放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及健康教育处方。

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三、健全疫情检测监测网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完善艾滋病疫情检测监测网络,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艾滋病抗体检测确认实验室、各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中心实验室和初筛实验室要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筛查感染者和患者。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所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全省三级医院、妇保医院和有条件的县以上医院也要建立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艾滋病疫情监测,今年要建设好15个省级艾滋病监测点。疫情较重的市、县也要建立艾滋病监测点。监测点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保证必需的经费和条件,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有效地发现感染者和患者。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市、县(区)艾滋病疫情。对瞒报、漏报、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依法管理,实施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

(一)开展行为干预。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切断因注射吸毒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力争到2008年,100%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切断经性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二)依法加强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和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部门要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要加强采供血机构队伍建设,组织专项治理,规范采供血行为;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非法采供血举报网络,设立举报电话,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血液和血液制品的检测,确保临床用血、血液制品和移植用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的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率达100%。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

(四)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要认真实施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五、落实救治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一)县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都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艾滋病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工作。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建立联系,定期随访。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所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三)各地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四)要根据《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办法》(赣卫疾发(2000)第67号),采取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方式,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社区服务,以及社会与家庭关怀,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机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以地方投入为主,各市、县(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初预算;财政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对困难县(市、区)适当补助。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在全省建立起一支从事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检测、社区管理的专业队伍,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建立职业暴露紧急预防服药点,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开展社会募捐,定点接受捐赠,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探索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欧盟等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和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国际合作项目,在能力开发、人员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等方面继续寻求支持。要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省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省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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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