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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8-01-22 1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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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在1998年、1999年连续两年的特大洪涝灾害后,全省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了疫区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疫区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生物、环境、社会因素和科技水平的制约,目前我省血吸虫病仍属重度流行区,防治形势仍很严峻。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血防成果,迅速遏制疫情回升,促进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血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疫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疫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血防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紧抓实。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血防工作领导体制,把血防工作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政府要根据《江西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都应在当地血地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2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防治规划,积极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建立省血地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疫区县联系点制度。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和《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治行为,依法行政,使血防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科学防治、综合治理

血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今后的防治策略是:在疫情尚未控制的湖沼、江滩地区,以人、畜扩大化疗和健康教育为主,辅以易感地带的重点灭螺,降低人、富感染率和钉螺密度,减少或控制再感染。在疫情较轻的内陆和山丘地区以消灭钉螺为主,辅以人、畜化疗,尽快压缩疫区,控制流行。在已经消灭血吸虫病地区,按“监测巩固方案”进行疫情监测,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动物传染源的管理。

疫区各级政府在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工程时,要结合农业、水利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消灭钉螺,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地区的疫情扩散问题。同时要加强监测,加大防治力度,发现疫情立即扑灭。农业、水利、林业部门要将消灭钉螺工程纳入鄱阳湖区综合治理规划。山丘地区要把重点放在环境改造灭螺工程上,省计划、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在山丘型疫区实施国土整治、堤防修整、防洪防涝、经济林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时,优先安排结合环境改造灭螺的工程,实行综合治理。疫区各市、县(区)、农场也要安排环境改造灭螺工程项目,进行小流域、小环境治理。

省爱卫会要将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优先安排在血吸虫病疫区,指导农户新建无害化三格式或沼气式厕所,使95%的疫区农户用上手压机井。

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血防健康教育。疫区中小学要把开设血防知识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创建无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疫区要组织基层干部接受血防知识培训。文化新闻出版、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要大力宣传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提高疫区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技能和查治自觉性。

血防专业机构要积极抢治晚期血吸虫病人,尽快恢复他们的健康和劳动力,减少或杜绝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发生。要加强对血防药品的严格管理,规范销售渠道,打击非法销售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上述策略后达到的近期目标为:血吸虫病疫情稳中有降。“十五”期末的易感地带面积压缩15%,慢性病人减少25%,晚期病人减少20%,急血发病控制在十万分之五以内。德安、上饶、丰城三县(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26个乡(镇)达到传播控制的标准。山丘地区人畜感染率降至1%以下,把血吸虫病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三、多方筹集资金,增加血防投入

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各项防治投入政策,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的回升,省财政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五”规划要求,按各自承担的任务,积极筹措资金,分别安排和落实好综合治理所需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民政部门对贫困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要在生活上给予救助。

疫区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按照疫区10万以上人口的县每年每人不少于0.5元,其它县不少于1元安排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了综合治理灭螺工程项目的县(市、区)要解决好工程施工占用的土地面积。劳力和配套经费,以确保工程项目圆满完成。血吸虫病治疗药品本着“收、减、免”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群众自行解决。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根据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世界银行血防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由受益地政府负责。

四、稳定血防专业队伍,深化血防机构内部改革

疫区政府要继续关心和支持血防专业机构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疫区县(市、区)要保留血防管理及专业机构设置。血防事业单位应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变目前血防队伍中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适当精简、分流富余人员,推行人员聘用制、合同制,建立按岗、接任务、按业绩定酬等分配激励机制,以促进血防事业的快速发展。

要为血防专业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疫区政府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01]6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的通知》(赣人字[1999]87号籁财社字[1999]17号、赣卫人发[1999]第55号)的规定,保障血防人员的工资和基本待遇,并按文件精神提高他们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

血防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血防专业技术队伍。

血防专业机构要制订科学、可行的防治质量评估办法,保证血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和效益。在确保完成防治任务的前提下,拓宽服务渠道,开展社会医疗服务。

五、加大农业血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防治效果

农业血防是整个血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疫区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抓好人群血防工作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农业血防工作。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牛、羊等养殖业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传染源的管理,要教育畜主自觉做好牲畜保护。要稳定和健全农业血防机构,基层畜牧防疫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血防工作,在当地血地办的统一安排下同步完成农业血防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农业血防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农业血防机构的基本建设。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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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