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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7-11-09 1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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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关于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执业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58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7]124号

《关于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执业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58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积极发挥卫生人才的作用,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和郊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配置临床第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保证日常的医疗救治力量及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力量和急救力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医师外出行医的,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医师外出行医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医师外出行医应当经所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医疗机构”)同意,并且须在聘用机构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下按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所有外出行医的医师与注册医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与医师外出行医的聘用机构需分别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并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具体事项。

三、医师外出行医原则上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医疗机构)的在岗医师(不包括离退休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注册医疗机构,确保本单位医疗业务的完成。外出行医的医师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单位以外的执业时间每周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注册在公立医疗机构的离退休医师及注册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外出行医的须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外出执业的机构最多不超过2个。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属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外出行医”,但有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托管或协作冠名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按合同或协议,接受本医疗机构指派到托管或协作管理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医师在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医师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经注册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及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或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督促并检查各医疗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承担市级及以上干部保健任务的医师外出行医,按照市干部保健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市医师到外省市进行执业活动的,须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外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八、《关于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执业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58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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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